为全面规范延津县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梳理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要 求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遵守“专人负责、权威发布”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应当对照全面推进“五公开”要求,逐项逐环节梳理,对公开事项进行细化完善,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其他均应列入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等要素。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政务公开清单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目录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公开事项、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办报备,由县政府办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政务公开目录清单的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申请调整的单位应将调整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