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河南中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锂电池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4-01-16 11:08:34 浏览量:4779 字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河南中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锂电池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延环书审[2024]1

 

河南中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时代盛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宋海强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中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锂电池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结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科学院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该项目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做出如下批复: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在新乡市延津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新长北线与经十六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河南中鑫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租用中鑫现有T9、T10、T12车间,建设年生产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2.5万吨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项目矿石转运废气G1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原料破碎废气G2-1、G2-2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粉料仓废气G3经袋式除尘器处理,以上废气一起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可以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排放标准(颗粒物≤10mg/m3),以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10mg/m3)的要求。

混酸废气G4经袋式除尘后、酸化焙烧废气G5经袋式除尘后一起产生进入“四级碱喷淋装置”,废气处理后与天然气热风炉废气G6一起经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外排混酸废气、酸化焙烧废气中的硫酸雾、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HF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硫酸雾≤10mg/m3、颗粒物≤10mg/m3、锰及其化合物≤5.0mg/m3、氟化物≤3.0mg/m3)的要求;除此之外,废气中的颗粒物还能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10mg/m3的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9-2020)中颗粒物≤1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要求;另外还能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通用行业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基准含氧量:9%)的要求。”

碳酸锂干燥废气G7和碳酸锂及磷酸铁投料废气G8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以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高温烧结废气G9经过“袋式除尘+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放;磷酸铁锂包装废气G10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废气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碳酸钠配置废气G12经过袋式除尘处理以后经15m高DA006排放,以上四个排气筒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可以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排放标准(颗粒物≤10mg/m3),以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10mg/m3)的要求。

2、废水: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为碱液喷淋塔废水、提锂渣清洗水、蒸汽冷凝水、MVR冷凝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等。其中碱液喷淋塔废水经过沉淀后循环使用,提锂渣清洗废水回用于浸出工段,蒸汽冷凝水和MVR冷凝水回用于碳酸钠配置工段和提锂渣清洗工段。生产过程中仅有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排放,循环冷却水废水作为清净下水排放,排放量为2m3/d,出水水质能够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和《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中较为严格的指标限值要求,同时还满足延津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要求。

生活污水依托中鑫厂区化粪池进行处理后和中鑫现有生活污水一起经中鑫总排口排放,中鑫废水主要为清净下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和延津首创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管理要求。

3、噪声:本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是离心机、混料机、粉碎机、焙烧炉、烧结炉、各种泵类以及风机等,通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治理,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本次工程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68t/a、NH3-N0.0072t/a、颗粒物3.5414t/a、二氧化硫0.128t/a、氮氧化物0.599t/a。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