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盛达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6WNHT21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东屯镇汲津浦村7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外东北侧存放有鹅卵石和土的掺合料,经查看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材料主要为建筑垃圾,但你单位使用鹅卵石作为原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与排污许可证均显示沉淀池建设位置在厂区内,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外东侧新建约3亩的沉淀池,水洗工序沉淀池位置发生变化。你单位生产原料、污染防治设施位置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拍摄现场照片六张(共6页),2023年12月10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生产原料、污染防治设施位置发生改变,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3页)、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
4、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请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6环责改字〔2023〕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鹅卵石作为原料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环评要求使用原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建设水洗工序沉淀池。
2023年12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生产。
2023年12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1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1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使用鹅卵石作为原料、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建设水洗工序沉淀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 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登记:5;
2.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1;
3. 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年以上;裁量等级5;
5.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分别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5000 | 75000 | 5 | 4 | 1 | 1 | 5 | 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裁量等级: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1】 ;处罚金额(X):(53400元 ),代入公式:53400 = 15000 + (75000 -15000) x [ (5/ 5)² +(1²+1²+5²+1²)/(5²x4)]x 50% ,最终裁量金额:53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鹅卵石作为原料、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建设水洗工序沉淀池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叁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缴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银行账号: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待办银行:七楼7012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