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河南润巍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200吨特种工程材料和1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延环书审[2024]5号
河南润巍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徐贵良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润巍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200吨特种工程材料和1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结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科学院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该项目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做出如下批复: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35300万元,在延津县先进制造开发区北区化工产业园(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化工产业园)纬四路与经十五路交叉口西南建设年产2200吨特种工程材料和100吨催化剂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厂区有机废气(不含氯、氮):预处理后进入新建“两级深冷+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甲苯、甲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甲醇190mg/m3、5.1kg/h,甲苯40mg/m3、3.1kg/h,非甲烷总烃120mg/m3、10kg/h)、《关于全省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80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mg/m3)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A级绩效指标(非甲烷总烃2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3)中限值要求(颗粒物120mg/m3、3.5kg/h)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10mg/m3)。
(2)厂区含氯有机废气:预处理后(两级水喷淋)进入新建“两级深冷+活性炭吸/脱附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放废气中甲苯、甲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甲醇190mg/m3、5.1kg/h,甲苯40mg/m3、3.1kg/h,非甲烷总烃120mg/m3、10kg/h)、《关于全省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80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mg/m3)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A级绩效指标(非甲烷总烃20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3)中限值要求(氯化氢100mg/m3、0.26kg/h),颗粒物排放浓度、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3)中限值要求(颗粒物120mg/m3、3.5kg/h)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10mg/m3)。
(3)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水喷淋装置+碱喷淋装置”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H2S、NH3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组织硫化氢:0.33kg/h、有组织氨:4.9kg/h)。
(4)料仓上料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10mg/m3)。
(5)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循环”技术,尾气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中燃气锅炉在基准含氧量3.5%的条件下,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10mg/m3、30mg/m3的要求。
2、废水:本次工程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车间清洗废水、碱喷淋塔废水、实验室废水、办公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供热系统排水、纯水制备废水等。工艺废水中含有机溶剂、高盐废水进行蒸馏脱溶剂、蒸发脱盐预处理,工艺废水、车间清洗废水、碱喷淋塔废水、实验室废水、办公废水等一并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循环冷却水排水、纯水制备废水于厂区总排口排放。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100m3/d,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UASB+A2/O+沉淀”。本次工程建成完成后厂区总排口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及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厂区出水进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大沙河。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为泵类、风机、离心机、挤出机、切粒机、包装机等,项目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本次工程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6802t/a、NH3-N0.034t/a、颗粒物0.1792t/a、二氧化硫0.1832t/a、氮氧化物0.5496t/a、非甲烷总烃1.2069t/a。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