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6环罚决字〔2024〕13号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4-05-30 17:35:24 浏览量:1510 字号:

个人姓名:麻帅帅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72319******8534

住址: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大石行政村大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4 月 23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李兴焰、申新彦对延津县平安大道桂语江南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使用,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为当事人麻帅帅所有,现场对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型号 4HK1-XDHAG-02-C3机械型号 ZAXIS、发动机出厂日期 2018-08-01)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烟度计(光吸收系数)}进行检测,你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尾气烟度经现场三次检测,烟度值结果分别是,

第一次 0.91(m-1),第二次 0.76(m-1),第三次 1.11(m-1),排放限值是 0.50(m-1),检测结果超过排放限值,结果判定尾气排放不合格,且该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麻帅帅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4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2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拍摄现场检测照片二张(共 1 页)、检测报告一份(共 1 页),2024 年 4 月 24 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3 页)。以上证据证明麻帅帅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尾气排放不合格。

2.2024 年 4 月 23 日调取麻帅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4 月 25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6 环责改字〔2024〕1 号),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

2024 年 5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对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型号 

4HK1-XDHAG-02-C3,机械型号 ZAXIS、发动机出厂日期 2018-08-01)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烟度计(光吸收系数)}进行复检,经现场三次检测,烟度值结果分别是,第一次 0.05(m-1),第二次 0.05(m-1),第三次 0.29(m-1),排放限值是 0.50(m-1),检测结果合格。

2024 年 5 月 7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6 环罚告字〔20248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5000 - 5000 ) x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七楼 7012 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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