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截至2024年5月30日,经税务部门催报后统计,仍有183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22年属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请未申报缴纳2022年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尽快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2022年属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所缴款项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特此公告。
附件:1.《未申报2022年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
2.《欠缴2022年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
延津县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