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河南惠隆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生猪100万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29 16:27:51 浏览量:907 字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河南惠隆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生猪100万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延环书审[2024]8号

 

河南惠隆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徐贵良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惠隆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生猪100万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结合新乡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和该项目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在新乡市延津县司寨乡平陵村建设河南惠隆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生猪100万头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待宰间及畜粪暂存间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负压收集,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屠宰区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负压收集,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产生单元加盖封闭,负压收集后经生物除臭塔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气筒15m时排放限值要求(氨4.9kg/h、硫化氢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2)燃气蒸汽发生器经低氮燃烧+烟气循环后废气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89-2021)中燃气锅炉PM10、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30mg/m3的排放要求;

(3)燎毛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SO2排放浓度550mg/m3、排放速率2.6kg/h,NOx排放浓度240mg/m3、排放速率0.77kg/h的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限值。

2、废水:综合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延津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均须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及延津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废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14.3490t/a、氨氮 0.7175t/a、颗粒物 0.0308t/a、SO2 0.0564t/a和NOx 0.2304t/a。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报告书》应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