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公共检测中心,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各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县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县局决定对我县学生服装、消防产品(灭火器)、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水泥、电动自行车、燃气灶具、复肥、电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儿童座椅、食品相关产品、电热毯、液化石油气等产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范围及承检机构
2024年县局决定在生产、销售领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14种179批次产品。监督抽查的产品名称、抽查批次和承担此次监督抽查工作的质检机构见附件1:《延津县2024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二、抽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抽查完成上报时间。抽查工作自2024年8月5日开始,到2024 年12月10日结束。
(二)抽查结果反馈及汇总上报时间。承检机构在完成检验后,应立即将抽查整体情况报送县局,经审核后开始结果寄送工作。承检机构应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于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涉及本县企业的,承检机构同时要将《检验报告》《抽样单(后处理部门留存联)》《抽查通知书(后处理部门留存联)》寄送县局。涉及延津县以外的企业的,承检机构要将《检验报告》(一式两份)《抽样单(后处理部门留存联)》《抽查通知书(后处理部门留存联)》寄送县局。
抽查结果分析汇总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邮箱 xjzj9511@163.com)于于12月10日前按规定报送县局。
三、抽样要求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 ”抽样要求。承检机构要“随机”
选派具有抽样资格的人员开展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检验
工作(除现场检验外)。根据突出重点和随机抽取原则,除上次在县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存在检验不合格或因转产、拒检、停产等原因未抽到样品的企业为指定拟抽查企业外,其余拟抽查企业依据“双随机”相关要求随机确定。承检机构应与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室联系,在其配合下依法依规开展抽样工作。
(二)严格规范抽样行为。抽样人员应当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抽样或检验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或检验,立即报告县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是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二是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三是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对因转产、停业等原因未抽到样品的,按规定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见附件3),并由辖区监管所签字确认。
(三)强化联动配合。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组织当地监管人员协同承检机构做好辖区内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对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要及时进行协调,责令改正。若仍拒绝的,要在《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对于在抽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县局。
(四)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一是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 18 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抽样全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及时。二是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好各季度的抽样、检验、结果汇总等工作。三是承检机构应加强对抽查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确保 2024 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抽查经费保障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检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样及检验费用,抽样及检验费用由县局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五、样品处理
抽查检验的样品除损耗部分外,异议期满后,其余样品由承检机构负责通知受检企业取回或启封封存企业的备用样,不得私自处理样品。
联 系 人:李风民 刘云超
联系电话:0373-7695972
邮 箱:yjzj9511@163.com
附件: 1.延津县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情况备案表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5.延津县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
附件1:
延津县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检批次 | 承检范围 | 抽查时间 |
1 | 学生服装 | 3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2 | 消防产品 (灭火器) | 2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3 | 车用乙醇汽油 | 45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4 | 车用柴油 | 35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5 | 水泥 | 20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6 | 电动自行车 | 5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7 | 燃气灶具 | 3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8 | 复肥 | 50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9 | 电线电缆 | 3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10 |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 3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11 | 儿童座椅 | 3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12 | 食品相关产品 | 3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13 | 电热毯 | 3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14 | 液化石油气 | 1 | 全县范围 | 2024年11月20日前 |
附件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情况备案表
承检机构(盖章):
计划批次: 完成批次: 完成率(%):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所在地 | 商标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抽样单编号 | 承接机构 |
附件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
任务来源 | 产品名称 | ||||
企业名称 | 抽查任务批次号 | ||||
抽样人员 | 抽样时间 | ||||
未抽到样原因: 1、企业: □倒闭 £注销 □停产 £转产 □搬迁 2、□受检企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产品批次基数不符合要求:□产品自身信息与外包装或者合格证明不一致;□受检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属于非销售、全部出口或者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等情形,□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字样: 3、其它原因(简要说明): |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承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生产销售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受检企业 | 产品名称 | 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企业地址 | ||||
联系人及电话 | 抽样日期 | ||||
抽样 单位 | 任务来源 | ||||
联系电话 | |||||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抽样单位公章)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下达任务部门,一份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抽样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