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来源: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17:23:45 浏览量:2881 字号:


(一)名称

复肥: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二)术语

1、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2、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3、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

4、配合式: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

5、含氯标识:

(1)复合肥料: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2)掺混肥料: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的掺混肥料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对于含氯肥料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

 二、抽样方法

(一)抽样型号或规格

复合肥料: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

掺混肥料:注明配合式

(二)抽样基数:生产领域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流通领域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三)抽样方式:根据随机抽取的企业、经营者名单,在被抽样企业库存的待出厂合格产品和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被抽样单位抽取不同类型产品不超过2个。

固体肥料产品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取。抽样时,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于512时,按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详见表1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四)掺混肥料抽样要点。掺混肥料产品在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探子)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样品缩分则必须使用格槽式缩分器按标准GB /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要求进行。

 (五)样品处置。一般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聚乙烯塑料瓶或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中,分别密封并加贴识别标识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瓶作为检验样品由抽检组邮寄给检验机构,一瓶作为备用样品由企业留存。样品运输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三、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标准

1

总氮

GB/T 15063-2020中6.3.1

GB/T 8572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15063-2020中6.3.2

GB/T 15063-2020 附录A

GB/T 8573

3

氧化钾

GB/T 15063-2020中6.3.3

GB/T 8574

4

总养分

GB/T 15063-2009中6.3.4

GB/T 8572

GB/T 15063-2020 附录A

GB/T 8573

GB/T 8574

5

氯离子

GB/T 15063-2009中6.7

GB/T 24890

 

表2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标准

1

总氮

GB/T 21633-2020中6.3.1

GB/T 8572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21633-2020中6.3.2

GB/T 15063-2020 附录A

3

氧化钾

GB/T 21633-2020中6.3.3

GB/T 8574

4

总养分

GB/T 21633-2020中6.3.4

GB/T 8572

GB/T 15063-2020 附录A

GB/T 8574

5

氯离子

GB/T 21633-2008中6.6.1

GB/T 24890

  

四、 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GB /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依据GB/T 15063-2020、GB /T 21633-2020规定,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