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新乡市建文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泡花碱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4-08-19 08:20:27 浏览量:365 字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新乡市建文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泡花碱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延环书审[2024]9号


新乡市建文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徐贵良主持编制完成的《新乡市建文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泡花碱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结合新乡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和该项目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493万元,在新乡市延津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北区建文路1号,建设年产4万吨泡花碱扩建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砂仓投料过程和配料投料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有组织颗粒物10mg/m3)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涉气工业企业(颗粒物10mg/m3);

(2)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依托现有设施处理,工艺采用“低温等离子+生物喷淋”,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气筒15m时排放限值要求(氨4.9kg/h、硫化氢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与现有工程废水一同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现有工程循环冷却外排水一同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各项污染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间接排放标准(pH6~9、COD 200mg/L、SS 100mg/L、NH3-N 40mg/L、TN 60mg/L、TP 2mg/L)、《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pH6~9、COD 300mg/L、BOD5 150mg/L、SS 150mg/L、NH3-N 30mg/L、TN 50mg/L、TP 5mg/L、LAS 10mg/L)和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pH6~9、COD 260mg/L、BOD5 110mg/L、SS 190mg/L、NH3-N 35mg/L、TN 60mg/L、TP 4mg/L)。

3、噪声: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废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224t/a、氨氮 0.0011t/a、颗粒物 0.1078t/a。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报告书》应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