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09:44:32 浏览量:958 字号:

延办文〔2024〕16号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24〕17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对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延津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提质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导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建设和城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村镇建设管理、城市管理等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

(六)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规范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质量工作。贯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的具体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专业规划;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环境容貌治理、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城管监察的综合管理。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性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对城区及县直有关单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城市道路、路灯、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及“12319”热线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及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工作。

   (十)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专项资金的计划、监督、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任务量的核定、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的定额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作业市场的综合管理和维修管理养护队伍的资质审查;负责协调、组织、监督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作业任务的招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环卫、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股权融资、项目引资工作。

(十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实施数字化城管的规定、标准,拟订全县实施数字化城管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数字化城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十二)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规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负责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五)对各乡(镇、街道)的城镇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和政策。

(十九)开展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县生态环境部门、县水利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安部门,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3.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规划的管理工作。

4.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等管理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5.关于城镇燃气管理职责分工。城镇燃气行业经营管理由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燃气管道输送由县应急管理局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6.与县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流经城市的河渠,河界以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由县水利局负责,河界以外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由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

7.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五条 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综合性材料、档案、信息、机关安全、保密、网络运行维护、目标管理、机关后勤保障、机关和所属单位节能减排、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督查督办、对外联络、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行业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系统宣传工作;负责工、青、团、妇、统战及系统政研会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编制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编制重大(专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系统政府采购、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保障及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室(渣土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法规、规章整理、汇编、存档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和执法装备管理工作;承担协调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协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贯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负责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双公示”工作;承担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和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城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实施管理;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12345”社会服务热线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12319”城建热线工作。

(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注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图审查、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审图工作;负责住建系统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承担涉及住建系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国家和省、市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并落实全县建筑工程抗震防灾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和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的管理制度、支持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宣传贯彻、工程造价管理、造价信息发布和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受(办)理、送达县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相关股室(单位)对报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催(督)办有关事项办理进度;贯彻上级“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政策,牵头做好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牵头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管理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和注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发展研究;负责牵头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城市建设股。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负责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泵站、管网、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监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合同履行、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在市政工程施工前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资料的审核;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参与编制重大(专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全县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负责城市创建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和养护标准的制订;负责编制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设施养护市场的管理,督导市政设施的运转检测与养护维修;负责县级生活污水及污泥处理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水系治理和排水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城市防汛排涝日常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五)住房保障办公室(物业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承担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现售、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建立健全企业、项目、人员诚信监督体系;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拟订全县物业行业、房屋售后维修服务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负责物业行业培训和创优达标工作,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承接查验制度;承担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承担村镇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等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及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

(六)环境卫生绿化监管股。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日常组织、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对生活垃圾准倒、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拟订全县数字城管建设、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数字城管运行规范、技术标准、管理制度,指导、协调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数字城管运行工作进行监督、评价;负责对城区数字城管进行督导考核;指导乡(镇、街道)数字化城管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公园、城市绿地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项目设计、建设、管理、验收等工作;负责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七)市容景观监管股。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市容管理法规、规章;负责全县市容管理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拟订市容环境卫生运行管理维护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城市市容管理需要,制定不同时期工作目标、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全县性市容市貌管理与综合整治工作,对城区市容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行政监督;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对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对乡(镇、街道)辖区内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全县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

(八)公用事业监管股(行政事项服务股)。负责编制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并监督管理;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城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投诉工作;组织或参与城市管理领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第七条  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