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办文〔2024〕19号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延津县潭龙街道工作委员会 延津县潭龙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中共延津县潭龙街道工作委员会、延津县潭龙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中共延津县潭龙街道工作委员会 延津县潭龙街道办事处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印发〈延津县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延编〔2024〕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潭龙街道党工委是中共延津县委的派出机关,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潭龙街道办事处是延津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同时,街道要动员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构建社区(村)共治平台。
第三条 潭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行政执法等职责。
第四条 潭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党的建设。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本辖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负责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负责宣传、统战、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指导社区(村)党组织建设;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二)经济发展。协助辖区内重大的经济建设、发展改革和公共设施项目开发工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民生服务。组织实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负责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管理和服务;负责市政市貌管理、物业管理、流动人员管理、社会组织培训引导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健全完善辖区网格化指挥协调机制;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和拥军优属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办理有关审批和服务事项。
(四)平安法治。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监管、应急处置、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事项;负责组织群防群治,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协调辖区内消防安全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以街道名义开展执法活动。
(五)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根据潭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承担的主要职责,按照协同高效原则,规范设置9个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等工作。对接县级党委办、政府办、人大和政协机关、机构编制、机要保密、督查等部门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服务街道党工委加强自身建设,指导社区(村)党组织建设等工作。对接县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社会工作、民族宗教、老干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工作。
(三)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健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辖区管理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村)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物业管理工作。对接县级教育体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工作。
(四)平安建设办公室。承担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应急救援;协调辖区内消防安全等工作。对接县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网信、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信访等部门工作。
(五)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下放权限,以街道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健全执法配合联动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工作。对接县级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具有执法权的部门工作。
(六)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集中办理有关审批和服务事项;统筹负责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服务工作。对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以及具有审批权限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工作。
(七)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联系和服务辖区内企业和市场主体,服务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统计、招商引资工作。对接县级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
(八)城乡融合发展办公室。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负责落实基层设施建设、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绿化美化、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承担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对接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国防动员等部门工作。
(九)社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帮助社区党建工作,发挥社区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负责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民主建设等工作,推进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负责指导社区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接县级组织、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工作。
第六条 潭龙街道核定行政编制27名(含下放机构),事业编制6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9名,设党工委书记1名,副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政法委员1名,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1名,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1名,党工委委员、副主任1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1名,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1名,副主任1名。股级领导职数20名,党群服务中心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核定1正2副,其它7个机构各核定1正1副。
第七条 潭龙街道派驻及下放机构设置3个。
(一)派驻机构:潭龙派出所、潭龙司法所日常工作由潭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指挥、调度。
(二)下放机构:潭龙市场监督管理所实行属地管理,业务接受上级部门指导。潭龙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6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不变。
第八条 潭龙街道纪检监察、群团组织的设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