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6环罚决字〔2024〕30号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4-09-20 08:10:45 浏览量:1127 字号:

延津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3300784172

地址:延津县南大街永安驾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清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延津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经现场调阅,你单位车牌号豫 FB5908、豫 GD0998、豫 GL608M 车辆检测档案资料发现额定转速分别应为 2500 r/min、2200 r/min、3800 r/min、但在检车过程中检测员分别填写为2000 r/min、2600 r/min、2000 r/min。通过对检测过程数据查看发现豫 GF6685、豫 GF2208、豫 GC0128额定转速全为 1900 r/min、在检测过程中均未达到额定转速。通过对检测过程图片检查发现豫 G5M329 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双管单插。但通过调阅该车辆检测档案,延津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仍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 2018)的规定要求。你单位对豫FB5908、豫GD0998、豫GL608M、豫GF6685、豫GF2208、豫GC0128、豫G5M329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拍摄现场执法照片二十三张(共23页)、车辆档案及检测报告七份(共56页),2024年7月1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法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 以下。

 2.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一份(共1页),汽车排放气体分析仪效准证书两份(共8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检测资质。

 3.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委托书一份(共1页),委托人身份之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 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2024年4月至6月工资表与 2023年度纳税申报表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6环责改字〔2024〕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8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机动车进行复检,其中5辆已复检,另外2辆车在外地无法召回(车牌号为豫GC0128、豫GD0998)。

2024年8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3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3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8月20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对于此次发现的问题,站领导立即召开了管理和职责会议,即使对站内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吸取教训,并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遵守岗位职责,在以后得工作中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自身职业水平、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提升工作态度,不能导致隐患问题的出现,认真自查。另外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以及每人1000元的罚款,以儆效尤。

 联合检查过后,贵局对我站做出了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元的处罚,由于近年来检测行业的不景气,生意每况欲下,致使到现在为止拖欠工人工资已经半年之久未发,另外这次所查出的问题有一部分是过去已经检查过的,当时已经做出了断网整改的处罚。希望贵局能够根据我站的经营状况酌情考虑,给予从轻处罚。让我站能够经营下去,让员工能够有份工作不至于失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2.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

4.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 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132000元。

  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基本属实,目前已经全部整改到位,召开了延津分局案件专题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可以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20%。最终裁量金额为105600元(132000-132000x20%=105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延津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给予罚款壹拾万伍仟陆佰元(105600元)的行政处罚;2.没收非法所得壹仟壹佰元(11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七楼7012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