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鸿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337160042B
地址:延津县文岩街道青庄村
法定代表人:汪新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5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延津县鸿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级督办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经现场调阅车辆检测过程视频、图片,你单位2024年3月对车牌号豫G5178F、豫GF5309、豫Y8177X、豫GJ8677、豫GQ67R6柴油车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涉嫌降低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要求。你单位对车牌号豫G5178F、豫GF5309、豫Y8177X、豫GJ8677、豫GQ67R6降低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拍摄现场执法照片十九张(共19页)、车辆档案及检测报告五份(共20页),2024年6月2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出具虚假排 放检验报告法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2.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2024年2月至4月工资表与2023年度纳税申报表一份(共4页)。以上 证据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6环责改字〔2024〕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7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机动车进行复检,全部车辆已复检。
2024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7月1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3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7月16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对于此次发现的问题,我单位进行了深刻反省,积极配合整改,对涉及车辆召回重新检测,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为提高团队自身工作质量,并召开了管理和职责会议,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检测行业规范化标准为此次会议议题,认真进行培训学习、汲取教训,在以后的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自身职业水平、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提升工作态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原则,对于此次问题,将引以为戒。
由于近年受机动车市场因素和竞争加剧的影响,呈现了当前收入锐减,经营成本升高的局面,机动车检测业务量大幅减少,人工成本及设备维护成本增加,运营成本不断上升,而营业收入却未能同步增长,从而导致无法及时支付员工薪水,单位营业额近年出现亏损的现象,现公司经营已是捉襟见肘,恳请贵局领导对我单位的罚款酌情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2.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4;
4.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 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146000元。
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基本属实,目前已经全部整改到位,召开了延津分局案件专题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可以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20%。最终裁量金额为116800元(146000-146000x20%=1168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延津县鸿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给予罚款壹拾壹万陆仟捌佰元(116800元)的行政处罚;2.没收非法所得玖佰元(9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七楼7012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