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公开标准
来源: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10 16:10:54 浏览量:915 字号:

一、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运输和交付管理、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检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规定要求。

三、检查结果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