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校、县直各学校、机关各股室、各民办学校:
现将《延津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津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1月7日
延津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乡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毕业、升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下,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籍工作的学校主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收集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条 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学校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第二章 招生、入学、注册
第五条 一年级招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按规定年龄入学的,可延缓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小学招生工作,根据本地教育资源情况,合理划定所属小学招生范围(学区),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组织安排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就近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
各小学要严格按照《延津县义务阶段教育招生方案》,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公平享有受教育权利。招生学校应认真查验学生入学材料,并通过学籍系统逐一核查,杜绝小学在校生以新生身份重新注册。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第六条 七年级招生。
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初中招生工作。教育行政部分充分考虑学校教育资源情况,合理划定初中学校招生范围(学区),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小学毕业生进入当地公办初中就读。
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延津县义务阶段教育招生方案》,保证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权利。入学前,初中学校应通过学籍系统认真查验新生学籍情况,按照学业接续原则招收小学毕业生入校,任何初中学校不得招收非小学毕业生入校。学生监护人必须提供真实的学籍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学校完成网上招生流程。
第七条 小学、初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周。
小学应在开学三周内完成新生信息采集、数据录入工作,确保学籍信息齐全、真实。《学生基本信息表》需经监护人、班主任、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存档。
初中学校应在开学两周内在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统一招生录取工作,积极指导学生联系相关单位审核,并及时调取新生的电子档案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各中小学校应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所属小学、初中新生学籍名单,确保每名学生都有学籍。
第八条 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随迁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相关证明村料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就读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随迁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条 民办小学、初中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并按规定为学生申办学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愿放弃公办学校,选择民办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年度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小学班额限定45人;初中班额限定50人。特殊情况确需超标设班的,必须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针对班额过大的情况,各学校和相关单位应积极推进班级数量和新增学校建设,科学调整师资和学区划分,就近合理分流学生,逐步缩小现有班额,确保教育科学、均衡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对学籍系统查重锁定的问题学籍,各中小学校应依据实事,及时处理。学校应将问题学籍情况反馈学生或监护人,指导学生监护人向户籍部门、对方学校核实情况,并统过学籍系统将监护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拍照上传,发起佐证、变更或删除申请,联系上级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电子材料(原件照片)、发起信息变更申请,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后,由学校将材料复印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如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查通过后,应通过学籍系统上传材料、发起休学申请,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学生即正式休学。学生休学起始日期可按伤病发生时间计起。学校应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将相关材料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认定不适合在校正常学习的疾病的,经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学生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延期休学。
原则上,同一学段内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不超过两年。六年级和九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学校审查通过后,应通过学籍系统上传材料、发起复学申请,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生复学。学校应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复学学生回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升一个年级。学生升级由电子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时间为每年暑期。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办业务清理工作,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限定期限内申办学籍异动业务,以免影响学生升级。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实行不留级、不跳级制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留级应在学年结束时办理。留入年级无空余学位的,不予办理留级。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五章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本地户籍原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工作的,其子女可转回户籍地学校。
(二)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可转入迁入地所在学校,如学校学位已满,要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联系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亲至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转入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地市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五)自愿放弃公办学校,转入本县内民办学校的,或由于经济原因,由民办学校转回本地公办学校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根据相对就近原则自行联系学校接收。
(一)本县内转学办理流程:1、监护人持户籍及居住证明(进城务工人员需另附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接收学校提出申请。接收学校同意接收后,出具同意就学联系函,加盖学校公章;2、监护人持就学联系函到转出学校作转出备案,同时要求转出学校打印学籍卡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3、接收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家长转学申请、学籍卡证明材料等网上发起转学申请。4、转出学校在网上查看材料并进行审批。5、县教体局教育股网上最终审批。
办理转学以网上审批为准,各电子审批环节通过即为生效,除要求的就学联系函、学籍卡证明及转学有关证明等材料外,各学校不得要求家长提供转学联系表等纸质审批手续。接收学校应通过学籍系统“全国学生查询”功能查验学生信息及状态。确认息信无误的,应及时上传材料发起转入申请。网上审核时,转出学校及教体局依据接收学校网上上传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需要家长到场办理。转学流程结束后,转入学校应以收到的电子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二)跨省、市、县转学流程:1、监护人持户籍及居住证明(进城务工人员需另附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接收学校提出申请。2、接收学校主管部门网上审核。3、家长联系转出学校网上审核。4、转出学校主管部门网上最终审批。
转学流程全国范围内一致,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要根据我县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外省、市当地的有关学籍管理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转学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转入学校应在开学一个月内网上发起转学申请。各相关审批单位应分别于10日内完成网上审核。不按规定时间或要求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并定时予以全县通报。涉及跨省转学的,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生入学。
学校转入学生不得突破班额规定,并且应为即将复学学生预留学位。对确需转学且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应转入的公办学区学校无学位空额的,可相对就近转入其他有空额的公办学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中阶段,除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应安置子女入学的情况外,其他中途转入学生一律不享受本县中招分配生政策。
第六章辍学、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到校、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的学生,应在系统中标注为“疑似辍学”。如果该学生返校,则对该“疑似辍学”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学生无故离校满两周,且经核实该学生确实不再上学的,学校应将该学生学籍状态定为“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身体原因丧失学习能力、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外,不得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做“出国”处理。学生出国(境)定居后又回国并仍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毕业、升学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颁发,遗失不补。毕业证书损毁、遗失的,可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开具毕业证明,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结束,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业期满的学生完成毕业操作。学校和所属学籍主管部门要做好学生升学前的业务清理和数据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 小学、初中毕业生升入下一学段就读时,其电子学籍档案转至升入学校,同时毕业学校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妥善保存学生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原学籍档案并入接收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学籍档案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归指定单位管理。
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仅用于教育管理,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需查阅学生信息的,需由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学生户口薄向学校申请,经确认监护人身份后,学校方可提供学籍信息。除监护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学生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因户籍信息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学籍信息的,由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学校审查符合要求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发起学籍信息变更申请。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学籍信息变更生效。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报上级备案后方可上岗工作。学籍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有关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延津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