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新亚(河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9.6万吨新型建筑工程材料及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延环审[2024]21号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4-11-01 15:31:53 浏览量:1551 字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新亚(河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9.6万吨新型建筑工程材料及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延环审[2024]21号

新亚(河南)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瑞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宋民乐(资格证书编号:2017035410352016411801000559)主持编制完成的《新亚(河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9.6万吨新型建筑工程材料及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餐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高于楼顶烟道排放;油烟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油烟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5mg/m3(小型),油烟去除效率≥90%)的限值要求。

(2)1#、2#生产线下料废气:生产车间封闭,生产线1#、2#共计3个石子、机制砂下料口(石子、机制砂均为外购成品),下料口的上方安装三面一顶式集气罩,收集的粉尘分别经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1、TA002进行治理,尾气经高于料库3m(不低于地面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3#、4#、5#、6#生产线下料废气:生产车间封闭,3#、4#、5#、6#生产线共计6个石子、机制砂下料口(石子、机制砂均为外购成品),下料口的上方安装三面一顶式集气罩,收集的粉尘进入分别经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3、TA004)进行治理,尾气经高于料库3m(不低于地面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料储罐呼吸废气排放口:本项目共设16个粉料储罐,每个储罐顶部呼吸口对应1台仓顶除尘器,共计16台(TA005—TA020),储罐呼吸口粉尘经各自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高于本体建筑物3m且不低于地面15m的排气筒(DA003)排放;混合搅拌系统拆包、上料废气排放口:本项目混合搅拌系统添加剂拆包、投料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负压收集;混料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混合搅拌系统添加剂拆包、投料、混料粉尘分别经脉冲袋式除尘器(TA021、TA022、TA023)治理;包装系统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分别经脉冲袋式除尘器(TA024、TA025、TA026)治理;混合搅拌系统添加剂拆包、投料、混料、包装尾气合并后经高于本体建筑物3m且不低于地面15m的排气筒(DA004)排放;实验室配料、混合搅拌废气产品设计与试验阶段、研发小试阶段:实验室配料、混合搅拌(产品设计与试验阶段、研发小试阶段)及试块成型投料、搅拌(产品设计与试验阶段、研发小试阶段、中试阶段、正常生产测试阶段)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经脉冲袋式除尘器(TA027)处理后经高于本体建筑物3m且不低于地面15m的排气筒(DA005)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表1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限值。

无组织废气经各项管控措施后,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0.5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至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车辆冲洗水在厂区入口加设洗车平台,对进出厂运输车辆定点进行冲洗,收集至沉淀池(5m3),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实验试块养护用水、实验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经实验室沉淀池(5m3)进行混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车辆冲洗水、实验试块养护用水、实验设备清洗废水经各自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放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须满足延津县第二污水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经过厂房封闭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并做到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