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申请,经县政府批准,依据《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延政土〔2024〕55号)文件,延津县自然资源局决定无偿收回两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相应划拨决定书,因土地使用权人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现公告废止以下土地使用权:
土地权利人 | 土地坐落 | 电子监管号 | 用 途 | 面积(公顷) |
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 引黄渠南侧、19号路以北、民生路以西 | 4107262022A00480 | 用于安置的 商品住房用地 | 4.632555 |
延津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 引黄渠以南、19号路北侧、民生路以西 | 4107262022A00495 | 用于安置的 商品住房用地 | 4.632554 |
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