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2 11:34:19 浏览量:739 字号:

王凯、焦永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县相关行业预防性健康体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按照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针对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无健康证明问题,今后我局一方面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其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明以及健康证明是否有效,对无健康证明或者健康证明过期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另一方面在监管、宣传时,强调健康证明的重要性,健康证明怎么办理以及其有效期等情况,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定期自查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明或者是否过期,及时办理健康证明,最大程度减少疾病传播,保护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