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分为学校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检查两个阶段。具体年检工作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学校自查
各民办学校依据《延津县民办学校年检评分细则(试行)》(附件1),对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完成自查整改,自评打分,形成年度报告;对年检需要查验的各种证件、各类教学设施、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要提前准备,纸质版加盖公章于县教体局统一组织核查期间提交给检查组。
二、实地核查
县教体局组织年检工作组到各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依据细则逐项赋分,逐校做出评价,根据核查综合情况撰写年检报告。
三、年检通报
根据学校得分、实地核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对各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研究确定年检等次,下发年检结论通报,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年检等次分为三个等次:“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其年检结论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党组织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的;
(2)学校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通报批评的;
(3)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不按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的;
(4)出现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或者对学生猥亵、性骚扰等,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影响恶劣的;
(5)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7)办学过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八种违法情形的;
(8)办学过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十二种违法情形的;
(9)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年检量化得分75分以上为“合格”等次,60-74分为“基本合格”等次,5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对存在拒不配合检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要求报送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