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延津县城区部分车辆限制区域及措施的通告
来源:延津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11-20 16:37:06 浏览量:62731 字号:

一、制定背景

机动车尾气污染,特别是大中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且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的载货汽车)尾气污染是大气污染的主要诱因之一,一台大货车的尾气排放大约相当于100-200台小型汽车。从我县情况看,大中型货车尾气污染比较严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产业结构、产业布局等原因,公路运输比例高,大中型货车需求量、运输量大。二是311省道(平安大道)穿城而过,导致过境大中型货车较多。三是我县原有相关大中型货车禁行或限行通告不完善,不利于管控,在法律层面缺乏相应的执法支持。四是当前区域管控主要围绕主城区展开,效果不明显,特别是平安大道大中型货车相对集中,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同时,对比周边县市(区),为降低大中型货车带来的尾气污染问题,卫辉市、封丘县和凤泉区等地相继出台了大中型货车管控方面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大大中型货车尾气污染管控力度,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我局交管部门会同县大气专家团队,共同对全县大中型货车限行管控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制定了《关于调整延津县城区部分车辆限制区域及措施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限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的权力,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

三、限制通行区域

1.平安大道(新一中门口至乡固路口)以南,含以上道路。

2.廪延大道(原湘泉大道)以北,不含廪延大道(原湘泉大道)。

3.西安大道以东,不含西安大道与西大街交叉口以南道路。

4.延安大道以北,不含延安大道。

5.东安大道以西,不含东安大道。

四、限制通行措施

限制区域为全天24小时禁止大中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且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的载货汽车)、危化品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通行。

五、限行车辆通行路线

1.自西向东行驶车辆:由大潭村路口向东→沿廪延大道(原湘泉大道)→西安大道南段→延安大道→东安大道→出城。

2.自东向西行驶车辆:由乡固路口向南→沿东安大道--延安大道→西安大道南段→廪延大道(原湘泉大道)→出城。

3.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由乡固路口向南→东安大道→延安大道→西安大道南段→廪延大道(原湘泉大道)→出城。

4.由南向北行驶车辆:行驶至延安大道与南大街交叉口东西方向分流。

5.由僧固乡向西行驶的车辆:行驶至东安大道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北方向分流。

六、不受限制通行的车辆

1、军车(含武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专业车;

2、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热力、市政环卫、道路清障、邮政(含报刊发行)等专业车;

七、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

涉及重点企业原材料和用于蔬菜、果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等民生用品的运输车辆以及粮油盐、食品、桶装水、搬家、快递等的运输车确需在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内通行的车辆,须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城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通行手续,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1)重点企业原材料和民生类车辆首先携带申请书、承诺书、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和车辆前后侧照片等手续到县西安大道市民中心一楼生态服务窗口备案,联系电话:0373-7876006。然后携带审批表和手续到西大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楼办公室办理入城手续,联系电话:0373-7738700。

(2)建材类和渣土类车辆首先到携带申请书、承诺书、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和车辆前后侧照片等手续到县西安大道市民中心一楼城市管理窗口办理备案,联系电话:0373-7694008。然后到携带审批表和手续到西大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楼办公室办理入城手续,联系电话:0373-7738700。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特殊管控期间,原则上不予办理建材类和渣土类车辆入城手续。确需进县的建材类车辆, 首先携带申请书、承诺书、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和车辆前后侧照片等手续到县西安大道市民中心一楼生态服务窗口备案,再到市民中心一楼城市管理窗口办理备案手续。然后携带审批表和手续到西大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楼办公室办理入城手续。

八、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通告同时废止。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1.解读机关: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解读人:郭浩浩

3.文件咨询电话:0373-773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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