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延津县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2-11 09:38:07 浏览量:727 字号: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延津县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2024〕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延津县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加快构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供给多元、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让全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量力而行、普惠均等原则。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2.坚持多方参与、合力共建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3.坚持资源整合、统筹衔接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共同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6年,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覆盖,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养老服务设施整体布局科学、城乡合理覆盖、功能持续优化,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更加有力。部门协作运行高效,资金投入科学精准,人才培育不断壮大,监管措施及时跟进等。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精准服务响应机制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了《延津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细化明确全县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并实行动态调整。(县民政局)

2.实施综合评估制度。认真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健全完善全县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细化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评价结果在全县范围互认,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县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省、市、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服务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县民政局、卫健委、行政审批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指导乡(镇、街道)依托村(居)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并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台账。民政部门要结合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统筹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卫健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的基本数据,为准确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台账提供基本数据。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按照普通巡防和重点巡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探访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确定探访关爱服务的内容和频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县民政局、卫健委、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在全县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全县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依托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对老年人口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和监测,定期汇总统计数据。(县统计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

6.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确定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县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县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服务设施体系

9.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落实人均用地标准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和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要求,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多元参与建设。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造升级,提高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敬老院和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提升失能、残疾老年人照护水平。提升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资源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完善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发展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养老服务机构。(县发改委、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机制。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中,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达标补建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各类国有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县住建城管局、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县、乡、村三级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充分发挥县级兜底和指导作用、乡镇枢纽和辐射作用、村级载体和依托作用。强化县、乡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推动乡镇特困供养机构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宜居环境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积极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县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城管局、卫健委、行政审批局、通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服务供给水平

14.强化各类养老机构保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县发改委、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创新社区(村)养老服务运营模式,持续优化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线上智慧服务设施,整合线下资源,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探索建立“五社联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县委社工部、县民政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探索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推动普及至老年人家庭。(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按照上级部署安排,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探索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优化整合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部分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县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人才培养。加快建设适应新时代养老服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等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保障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行动,支持职业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依托“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县人社局、民政局、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健全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优化功能布局,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制餐助餐相配套,市场化、可持续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要完善助餐服务功能,因地制宜设置社区助餐点。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要发挥助餐服务支撑作用。鼓励各类养老机构设置老年食堂和老年餐桌,服务周边社区老年人用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对服务资源有限的农村,积极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模式,重点解决行动不便的独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助餐服务问题。(县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范围。民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把基本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督导监管

县政府将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监督考核。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动态和成效,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延津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延津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