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河南豫粮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挤压车间生产设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10 15:18:04 浏览量:404 字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河南豫粮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挤压车间生产设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延环审[2025]2号


河南豫粮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威(资格证书编号:2015035410350000003512410490)编制的《河南豫粮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挤压车间生产设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冷压造粒复混肥生产线投料、混合、筛分、破碎、烘干、冷却、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氨气依托现有“2套袋式除尘器+1套洗涤塔+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处理;天然气热风炉依托现有低氮燃烧器,燃烧产生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与冷压造粒复混肥生产线共用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中其他炉窑的标准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肥料制造行业A级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氨30mg/m3);氨的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应的标准要求(4.9kg/h)

2、废水:本扩建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人员从现有工程中进行调剂,不新增废水排放量。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的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建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