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津县“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5-09 16:17:48 浏览量:18 字号:

关于印发《延津县“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延市监〔2026〕4号


县联合双随机监管工作成员单位: 

现将《延津县“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延津县“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署要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加快“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攻坚等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5〕3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以下简称“一业一查”),是指延津县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进行整合,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一业一查”应当遵循照单履职、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照单履职。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发起部门、配合部门、检查事项、任务分工,等内容开展对相关行业的部门联合检查。

协同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本部门牵头行业“一业一查”的组织实施;各配合部门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一业一查”。

权责明确。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公开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第四条  “一业一查”依托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实施全程电子化管理。从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到录入和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均在省级平台上操作,全程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计划统筹。每年市级计划出台后(大概每年的2-3月份),县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依据《延津县“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分管领域行业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后,统筹制定县级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吹哨响应。在方案制定、随机抽取、实地检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建立“发起部门牵头吹哨、参与部门及时响应”的全过程协作联动机制。

第七条  议事会商。建立健全“一业一查”常态化议事会商机制,由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集各相关部门会商,通报“一业一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形势,梳理问题,研究对策,部署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第八条  信息共享。推进登记注册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传递交换,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

第九条  风险监测。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行业领域,构建“一业一查”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处理风险隐患,对重大预警信息开展综合研判、协同处置。涉及行业性、区域性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分级分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行业风险防控,推进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与行业监管相适应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第十一条  问题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发起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失信惩戒。建立“一业一查”抽查检查结果与失信惩戒衔接机制,根据抽查检查结果,对后续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等失信信息,按照规定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信用中国(河南)等平台向社会公示,依据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施行联合惩戒。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优化完善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应持续优化省级平台,不断完善“一单两库”管理、计划制定、随机抽取、任务分发、结果公示、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支持“一业一查”全程留痕,便于追溯。

第十四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相关部门应建立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其中适用于“一业一查”的抽查事项,并逐项确定抽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部门自行录入省级平台并做好维护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相关部门通过筛选数据、系统导入、分类标注等方式,在省级平台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行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十六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和执法类别等要素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  

第四章  监管实施 

第十八条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由发起部门制定相关行业“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九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由发起部门通过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二十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由各参与部门在监管平台各自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已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应擅自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选派其他执法检查人员参加,不再随机匹配。

对特定行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二十一条  实施联合检查。实施联合检查包括成立联合检查小组、检查准备、实施检查、现场确认等过程。

成立联合检查小组:联合检查小组应由随机匹配的所有执法检查人员组成;由发起部门执法检查人员担任组长,并负责检查任务的组织协调管理;组员应根据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检查准备:提前查阅检查对象的登记、许可、备案、处罚等基本信息,掌握检查对象动态情况;根据检查需要,提前准备相关检查表格和文书;在现场检查前,如有必要,可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并提示其准备好相关资料。

实施检查:对照各自抽查工作指引,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能一次完成的要一次完成;需要时,联合检查小组可采取视频监控、设备感知、数据比对、智慧化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现场确认: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小组应与检查对象确认抽查检查情况;当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予以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应自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级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网站和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抽查检查结果公开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及后处理。对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情形的,要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健全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对检查对象未作出行政处罚或仅作出轻微行政处罚的,公示满法定期限后应当停止公示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因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检查对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做出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在做出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决定后,应当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一业一查”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通过省级平台获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规范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