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建武、李红玉同志免职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跃建的提请,2016年4月19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
郑建武同志的延津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红玉同志的延津县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延津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