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志杰、明靖奇两位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县长李维山的提请,2016年7月8日经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决定任命:
于志杰同志为延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明靖奇同志为延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决定免去:
明靖奇同志的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延津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