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河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及举报方式的公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11-13 17:19:45 浏览量:3188 字号:

  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安排,省委省政府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进驻新乡市开展督察。现将《河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进行公开,欢迎社会参与监督。如发现督察组成员存在违反《河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的情形,可向河南省纪委监察委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反映。邮箱为hnhbtjcs@163.com。

  省委省政府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8年11月12日

    

  

  河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试行)

  

  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河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树立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结合实际,制定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省委省政府权威。不准发表与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字等。

  二、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服从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督察进驻期间,严禁擅自离开驻地、严禁私自会客;严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严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督察职权。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预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地区、单位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督察进驻期间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督察期间,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督察进驻结束后,内部资料一律回收,所有督察人员不准以复制、拍照、抄写等任何方式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资料,不准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资料。

  五、严格住宿标准,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人员入住宾馆要在省财政明确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房间,住宿费据实报销,不得超标准安排。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严禁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

  六、严格执行伙食标准,督察组人员要在省财政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限额内安排工作用餐,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地方陪餐。严禁接受被督察对象宴请,严禁饮酒,不准外出自费集体聚餐。督察结束后,各督察组应按各地实际垫付的伙食费用,向地方缴纳伙食费。

  七、严格执行河南省直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轻车简从。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

  八、严禁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监察执法、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地区、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地区、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参观。

  十、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督察工作中要公平客观,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督察工作场合,不准随意着装。不准涉足影响督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