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延津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庆功: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来源:延津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2-06 11:18:29 浏览量:18825 字号: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我县电动车管理,提升群众文明安全出行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电动车安装标识牌纳入规范化管理;对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占道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开展常态化治理;大力倡导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建立登记服务系统,有关事宜解释如下:

一、为加强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成立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文明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融媒体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全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二、登记范围:全县范围内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从事环卫、邮政、快递、外卖及共享单车等城市公共服务行业所需的电动车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三、登记时电动车所有人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1.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车辆合格证明等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需签订电动车来源承诺书,说明来源、归属等情况并作出承诺。

四、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一2018)中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悬挂绿色标识牌;对《关于在全市实施电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的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非国标(即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和未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电动车,悬挂黄色标识牌;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悬挂绿色电动四轮标识牌;对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的四轮电动车,按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五、鼓励为电动车购买保险,保险包含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医疗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附加驾驶人责任保险。

六、电动车登记安装号牌地址、咨询电话将在“延津融媒”、“平安延津”、“畅通延津”等微信公众号上及时发布,电动车较多的企业、社区等可预约上门登记安装号牌。

七、驾驶电动车应符合法定年龄,佩戴安全头盔,全县各单位带头执行电动车规范管理和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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