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0F001-0202-2024-00002 | 成文日期: | 202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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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延政办〔2024〕1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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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第3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我县电动车管理,提升群众文明安全出行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全县电动车安装标识牌纳入规范化管理;对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占道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开展常态化治理;大力倡导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成立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周传斌任组长,县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冲、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庆功任副组长,县文明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教体局、融媒体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边红军任办公室主任,车管所、办公室、城区中队、219中队、308中队、227中队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全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明确部门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全力做好辖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
三、管理重点
全县范围内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从事环卫、邮政、快递、外卖及共享单车等城市公共服务行业所需的电动车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一2018)中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悬挂绿色标识牌;对《关于在全市实施电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的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非国标(即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和未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电动车,悬挂黄色标识牌;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悬挂绿色电动四轮标识牌;对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的四轮电动车,按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四、实施步骤
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分为宣传发动、集中安装标识牌、依法治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
1.动员部署。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13个乡(镇、街道)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发布通告。研究制定《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公告》(附件1),由县公安局负责公开发布。
3.广泛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各类平台宣传,印制发放宣传册页,各小区、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页、宣讲会等方式,广泛宣传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法律依据和涉及电动车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文明安全出行。
4.业务培训。组织各乡(镇、街道)安装标识牌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集中安装标识牌(2024年3月31日前)
对电动车全面实施采购安装标识牌,对电动车及其所有人信息进行采集(附件2),确保在3月底完成电动车标识牌安装工作。
(三)依法治理(2024年4月启动,常态化保持)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各类电动车驾乘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不文明行为进行治理。一是电动车未悬挂标识牌、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二是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纳入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五、职责任务
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全力做好我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
(一)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牵头负责组织本辖区群众做好电动车挂牌工作,成立领导组织和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推进本辖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具体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在小区、街道、单位、企业、村庄等设立电动车挂牌服务点,方便群众挂牌,服务点工作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所在地物业管理人员、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等承担。
1.宣传引导。负责广泛深入宣传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意义、政策和措施,重点督促本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车挂牌、佩戴头盔、文明出行的宣传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2.安装标识牌。负责组织本辖区群众免费安装电动车标识牌,做好电动车及所有人信息采集工作。
3.停车管理。负责本辖区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道牙以上区域电动车停放位置的规划、设置和管理等工作,强化网格化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落实,加强以上区域电动车乱停乱放的管理,规范电动车停放秩序。
(二)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政策宣传、典型曝光、案件释法、舆论引导管控等工作,会同县公安局加强电动车规范化管理督导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属地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文明单位年度测评考核验收。
(三)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电动车规范管理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号牌发放点向各乡(镇、街道)以及商户发放标识牌,做好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等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发布通告,组织各乡(镇、街道)以及商户对电动车安装标识牌、信息采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对小区、单位、路面电动车标识牌悬挂及头盔佩戴情况及时通报曝光;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治理,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对阻挠、干扰依法执法的人员及时依法处置。
(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非国标电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商、销售商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车的行为;及时受理电动车消费纠纷投诉及违法生产销售非国标电动车的举报事项,及时予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县城市管理局。指挥协调各辖区全覆盖签订责任区制度告知书,并对不履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监督到位,确保商户门前电动车规范、有序停放;做好电动车商户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共享单车(电动车)管理工作。
(六)县住建局。负责配合属地乡(镇、街道),督促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推动电动车规范管理宣传及挂牌工作;督促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落实好电动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工作。
(七)县教体局。负责宣传引导在校师生及接送学生家长及时对电动车挂牌,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出行;对安装标识牌阶段结束后仍未挂牌、不佩戴头盔的中小学幼儿园师生骑乘电动车进出校园进行教育劝阻。
(八)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县电视台和延津融媒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推进情况和典型事例,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文明出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电动车规范管理是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减少发生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作配合,进一步细化任务和责任,积极稳妥、扎实高效推进我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和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乡(镇、街道)是电动车挂牌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高效推进。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车挂牌工作。
(二)依法依规。县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电动车规范化管理工作,坚持民生和服务导向,坚持人性化管理理念,重点围绕电动车通行和停放两个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开展依法治理;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肃工作纪律,注意工作方法,真正做到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三)强化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指导组,分片包干,对各单位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创建督查督办事项,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应付,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公告
2.延津县电动车登记上牌登记表
附件1
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我县电动车管理,提升群众文明安全出行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电动车安装标识牌纳入规范化管理;对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占道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开展常态化治理;大力倡导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建立登记服务系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为加强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成立延津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文明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融媒体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全县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二、登记范围:全县范围内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从事环卫、邮政、快递、外卖及共享单车等城市公共服务行业所需的电动车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三、登记时电动车所有人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1.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车辆合格证明等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需签订电动车来源承诺书,说明来源、归属等情况并作出承诺。
四、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一2018)中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悬挂绿色标识牌;对《关于在全市实施电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的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非国标(即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和未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电动车,悬挂黄色标识牌;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悬挂绿色电动四轮标识牌;对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的四轮电动车,按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五、鼓励为电动车购买保险,保险包含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医疗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附加驾驶人责任保险。
六、电动车登记安装号牌地址、咨询电话将在“延津融媒”、“平安延津”、“畅通延津”等微信公众号上及时发布,电动车较多的企业、社区等可预约上门登记安装号牌。
七、驾驶电动车应符合法定年龄,佩戴安全头盔,全县各单位带头执行电动车规范管理和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延津县电动车登记上牌统计表
序号 | 车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电动车品牌 | 车架(电机)号 | 是否国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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