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3-28 12:15:35 浏览量:19579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延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日

 

延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延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2014〕843号)以及《新乡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新农饮办〔201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延津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延津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包括跨乡(镇)、街道或跨行政村的规模化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和在校师生生活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以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长效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卫健委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县发改委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和水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移交所属乡(镇)、街道所有,各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入户工程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乡(镇)、街道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乡(镇)、街道应责成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赔偿或维修。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使用及维护工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干部和村干部组成,具体开展本区域内的饮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

1.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2.积极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对供水水源加强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3.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村、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4.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村之间的协调及群体纠纷的处理工作。

5.负责督促本区域内各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按期缴纳维修养护基金,组织村委会、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6.配合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7.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并向县水利局报告。

8.对发生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村村委会是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村、组工程的直接管理,具体实施对工程的维修和管护;用水户是饮水安全工程的受益者,负责对各自使用的用水管网和计量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村委会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由村干部担任组长,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水管员(但不能把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承包给水管员),村委会职责为:

1.负责辖区内水源工程、机电设备、消毒设备、泵房(管理房)、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水工程环境卫生、设备完好,确保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2.按时缴纳维修养护基金,督促水管员按时收取水费。

3.水管员报酬从收缴的水费中解决。

4.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制度。

5.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对于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街道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凡新增用水企业或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村组证明,由村委会报乡(镇)、街道审核,村委会负责安装通水。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乡(镇)、街道批准,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第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利、财政、卫健、生态环境、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管理服务体系,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完善水质净化处理和消毒设施,强化水质日常自检和巡检工作,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设施规范使用和良性运行。

 

第三章  水费征收与维修养护经费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水价执行县发改委批复的供水价格标准(延发改〔2015〕2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5元/m3。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村委会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取水动力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管理人员工资、税费、水质监测费和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等,不得乱支乱用。

第十二条  村委会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水利局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专门账户,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主要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资金和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落实,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各乡(镇)、街道应就地设乡级维修养护基金账户,专户缴存。乡级维修养护基金主要通过乡级财政年度预算、水费计提、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落实。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各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按时缴纳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一般按每吨水0.3元计提,水费中计提的基金应按月缴纳。基金的管理,单村工程以村为单位单独建账,规模化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供水工程为单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维修养护基金自筹自用,工程之间不准相互平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井、水泵、配电设备、压力罐、控制闸阀、主干管网等设施。各村储存的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本村工程。

第十四条  需要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时,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水利局确认,属于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工程,由县水利局派技术人员现场核实,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县水利局要严格按照维修工程的内容和标准,制定工程实施要求和验收依据。工程完工后,由县水利局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结算。

对应急突发抢修工程,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并及时向县水利局报告,县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核实,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  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迅速报告县政府及卫健、生态环境和水利等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七条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水质监测、检测由县卫健委疾控中心负责。要严格按照省、市行业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出厂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上报水利、卫健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县水利局会同县卫健委等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利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要会同县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各乡(镇)、街道和县水利、卫健、环保、发改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对《延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