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各保险承办机构:
《延津县202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5日
延津县202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豫财金〔2016〕11号)、《河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金〔2017〕28号)、《河南省“四优四化”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豫财金〔2018〕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豫政办〔2019〕52号)、《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1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2号)文件精神,为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农户(居民)的整体收益,同时也为了巩固我县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险品种及参保对象
1.保险品种:小麦(含优质小麦)、花生、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公益林。
2.参保对象:延津县内自愿参保的种植小麦(含优质小麦)、花生的农户(居民)及其他组织;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户及其他组织;公益林。
3.优质小麦。全县参保总面积暂定为10万亩,保险承办机构在承保优质小麦前,必须先向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并对优质小麦进行认定后才能开展优质小麦承保工作;优质小麦种植户参保,可以选择以优质小麦或普通小麦进行投保,不允许以两种方式同时投保;普通小麦禁止以优质小麦标准投保。
二、财政保费补贴
1.参加普通小麦的种植户,市、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对农户(居民)应负担保费20%部分实行“财政直补”模式,即: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参保数据,在保险承保结束后将农户(居民)自负保费部分直接补贴至承保机构。建档立卡户自缴保费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2.参加花生保险的种植户,市、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对农户应负担保费20%部分实行先缴后补,即:农户(居民)先缴纳应负担保费,县财政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参保数据,在保险承保结束后通过“一卡通”将农户(居民)缴纳的保费直接补贴到户。建档立卡户自缴保费全部由县财政负担。上级有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3.参加优质小麦保险的农户(居民)只需承担自缴保费30%的二分之一(即总保费的15%),剩余15%农户(居民)自负保费由市、县财政按3:7的比例进行补贴。保险承办机构在优质小麦承保前,须将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审批认定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凡是未经审批认定或未备案擅自开展优质小麦承保的,县财政部门对其工作成果不予认可,不支持其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4.对建档立卡户取消育肥猪保险年出栏500头以上的门槛要求,取消对能繁母猪等险种的起保规模限制,确保建档立卡户“愿保尽保”,建档立卡户自缴保费由县财政负担。
三、承保区域
根据市政府和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2021年延津县农业保险由2020年三家中标保险公司继续承保。
将延津县13个乡(镇、街道)划分为3个承保区域,分别为:僧固乡、潭龙街道、榆林乡、东屯镇为第一区域;文岩街道、司寨乡、王楼镇、魏邱乡为第二区域;塔铺街道、石婆固镇、胙城乡、马庄乡、丰庄镇为第三区域;国有林场的刘庄林区、汲津铺林区、西荒林区相关工作由东屯镇负责,陶庄林区相关工作由石婆固镇负责。保险承办机构不得跨区域承保。
合作协议签订后,在有效期限内,如有保险承办机构不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县财政局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如有一家违约,该保险承办机构承担的业务交由其他两家机构承办(由未违约的两家保险承办机构随机抽取剩余乡镇、街道),如有两家违约,剩余一家承办所有业务;对违约的保险承办机构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县政府5年内不再支持违约保险机构在延津县区域内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
最终承保区域结果以与保险承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准。
四、实施内容
(一)种植业保险
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品种 | 保险金额 | 保费 | 农户自缴保费 |
小麦 | 447元/亩 | 27元/亩 | 5.4元/亩 |
花生 | 457元/亩 | 27元/亩 | 5.4元/亩 |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2)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
(二)养殖业保险
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障名称 | 保险金额 | 保费 | 农户自缴保费 |
能繁母猪 | 1500元/头 | 60元/头 | 12元/头 |
育肥猪 | 800元/头 | 36元/头 | 7.2元/头 |
2.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保险个体的直接死亡。
(三)优质小麦保险
1.保险对象:全县优质小麦种植户。
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障名称 | 保险金额 | 保费 | 农户自缴保费 |
优质小麦 | 900元/亩 | 45元/亩 | 13.5元/亩 |
3.保险责任
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相对免赔不得高于20%。
六、部门职责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宣传落实农业保险政策,并组织辖区各村(居)积极申报,力争让所有农户(居民)参与投保,并负责对所辖村(居)上报的保险清册签字、盖章。
(二)保险承办机构对农业保险保单真实性以及承保、理赔操作合规性负责,负责和村(居)委入户承保,负责参保作物面积核定并登记造册。
(三)村(居)委会负责审核农户(居民)参保面积不高于2020年粮食直补面积,收取农户(居民)保费并将保费和清册报乡镇政府、街道办签字盖章后交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本村(居)参保入户率达到100%,不得出现虚假申报情况。
(四)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将村(居)委收取的农户(居民)保费与保险清册进行核对,并按要求进行抽查并出具抽查报告,负责将农户(居民)保费一次性划转给保险承办机构。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种植、养殖业保险承保数据进行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向县财政局提出保费拨付申请;对优质小麦参保相关信息进行认定,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服务,提供专家鉴定等技术支持。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森林业保险承保数据进行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向县财政局提出保费拨付申请;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服务,提供专家鉴定等技术支持。
(七)县财政局负责依据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拨付申请,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及拨付工作。
七、其他要求
1.本方案如与上级有关农业保险政策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2.保险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办理承保业务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新政策执行。
3.保险承保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县财政对其工作不予认可,不支持其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4.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县其他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延津县2021年种植业保险操作细则
附件
延津县2021年种植业保险操作细则
为了更好的巩固我县脱贫攻坚成果,贯彻落实国家农业保险政策,规范参保、承保双方行为,让老百姓充分享受到政策性保险红利,根据省市农业保险方案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工作启动
2021年农业保险在与3家保险承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召开全县农业保险动员会议启动全县保险工作。
二、保险办理时限
小麦保险必须在2021年2月25日前办理完毕,花生保险必须在2021年7月28日前办理完毕。
保险办理完毕是指:保险承办机构和村(居)委会共同受理农(居)民参保和村(居)委会向财政所正确送交农户(居民)保费以及保单送交农户(居民)三项工作必须完成。
三、缴费参保方式
1.农(居)民缴费参保:参保面积应≤实际种植面积/2020年粮食直补面积,参保人需在保险清册上签字确认,否则为无效参保。
2.承包人缴费参保。承包人必须提供与发包农(居)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发包农(居)民村(居)委会签章确认)。发包农(居)民的耕地经由第三方转包给承包人的,必须同时提供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原件、第三方与发包农(居)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原件。
3.农林场职工缴费参保。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农场职工在承包本农场耕地上缴费参保的,由农场负责收取保费、登记保险清册、张榜公示,并与保险承办机构经办人共同签字盖章后将正确的保险清册和保费送交给所在地财政所。
4.他人代替农(居)民缴费参保。除保险承办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代替农(居)民缴费参保,但受保人必须是该农(居)民且必须由农(居)民本人在保险清册上签字确认。
5.优质小麦缴费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1、县农业农村部门的优质小麦信息认定结果。2、承包人参保的有关资料,按照前款第2项承包人缴费参保规定执行。3、同时提供由原发包农(居)民签字确认和所在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的该户农(居)民没有在本村(居)重复参加普通小麦保险的证明。
四、农户(居民)联合参保
耕地分别所有、分别耕种的多个独立农户(居民)将各自拟参保作物面积合并起来,以其中一个农户(居民)的名义缴费参保,为农户(居民)联合参保。我县只允许独立农户(居民)参保,不论联保农户(居民)之间有任何约定,不允许农户(居民)联合参保。
五、参保办理流程
1.保险承办机构与村(居)委会按照保险办理时限要求一起受理农户(居民)缴费参保,并确定农户(居民)申报的参保面积不高于实际种植面积和2020年粮食直补面积,并收取农户(居民)应缴保费并登记保险清册,由参保人签字确认,保险清册必须将普通小麦参保农户(居民)、贫困户和优质小麦参保农户(居民)分别登记,各一式三份,内容至少有开户人姓名、开户机构、账号、开户人身份证号码、参保面积、缴费金额、缴费时间、参保人联系电话、参保人签字。保险承办机构应做到见费出单,在收取保费后7日内将保险凭证发放到户。(承保机构协保员收到群众自缴保费后即视为见费)
2.整村(居)参保结束,保险承办机构与村(居)委会核对保险清册与收取保费现金无误后,经双方经办人盖章签字张榜公示不少于3天,然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签字盖章后交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
3.财政所将村(居)委会送交的保险清册和保费核对无误后将花生保费于7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汇划至保险承办机构指定账户;如果村(居)委会送交的保险清册和农户(居民)保费不一致需要更正的,一律在保险办理时限规定日期前完成,凡是在保险办理时限后送交或更正的,财政所一律不得再受理,造成该村(居)当季作物不能参保的,财政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村(居)委会保存一份保险清册,另外一份交给保险承办机构,保险承办机构在本乡(镇)、街道所有村(居)参保结束后将承保数据和承保原始材料进行汇总,分别于2月底和7月底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确认。
5.承保工作结束后,在未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下,承保机构不得对原始承保数据或凭证进行改动,否则将不支持承保机构申请相关保单的各级保费补贴。
六、保费申请与拨付
在当季保险承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保险承办机构提供的材料对全县承保数据进行汇总确认,并向县财政局提出各级保费及应补助农户(居民)保费申请,并统一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手续,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申请向上级财政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同时拨付县级财政应负担部分保费和农户(居民)应负担保费补贴。
七、乡(镇)、街道财政抽查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在当季农业保险承保全面结束后,对保险承办机构工作成果以电话回访或进村(居)入户等方式进行抽查。每个乡镇、街道抽查比例不低于本乡镇、街道登记保险清册总参保户数的3%,50亩及以上的参保大户为重点抽查对象;在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查看保险清册,对签字笔迹雷同、清册上记载有明显错误的要重点抽查,抽查结束后将抽查报告和保费转账凭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抽查结果,对无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行为的承办机构,承认其当季工作成果;保险承办机构和村(居)委会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抽查必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
凡查实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保险承办机构蓄意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其当季在所有区域开展的农业保险工作成果县财政全部不得认可,已拨付给保险承办机构财政补贴保费的,责令限期全部退回,并取消其未来5年我县所有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保险办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效参保户数超过抽查总户数的3%。
(二)一户无效参保面积超过50亩的。
无效参保为:1.参保面积高于实际种植面积和2020年粮食直补面积。2.保险清册登记的信息不完整或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保险清册上签字确认的。
(三)保险清册记载的1个被保险人不是该村(居)农民(居民)的。
(四)没有收到保险承办机构签发保险凭证的参保农户(居民)超过抽查总户数的3%,或者1户坚称没有参保,签字并非出自本人或其家庭任何成员,且没有请求过任何人代签字,对其提供保险凭证者让其在接受检查时说谎的。
(五)承包人参保不按照要求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保险承办机构仍将其以承包人名义登记入保险清册的。
(六)保险承办机构将不符合保险标的的其他类登记造册参保的。
(七)保险承办机构自己或者通过他人,公开承诺给予参保人固定收益等方式诱骗参保人参保的。
(八)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的。
(九)农户(居民)联合参保的。
(十)村(居)干部以任何名义将所谓受保村(居)民的受保面积归于自己名下,致使保险清册记载的该村(居)干部名下参保面积高于其家庭实际种植面积的,无须查证受保村(居)民是否知情,一律认定为保险承办机构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十一)未收取或未足额收取农户(居民)自负20%保费为其承保的。
(十二)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行为的。
八、查勘定损及理赔
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上级农业保险有关政策和国家保险有关法规条例在县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规范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夏季、秋季理赔分别应于8月底和11月底前通过农户(居民)“一卡通”直接理赔到户。
优质小麦参保村(居)委会证明
单位名称:延津县***乡(镇、街道)****村(居)(盖章)
负责人签字:
按照延政办〔2021〕***号文件规定和县农业农村的批准认定,我村(居)参加优质小麦投保的共***户***亩,经村(居)委会核实确认,已按要求提供流转或承包合同,对单独农户(居民)参保和承包人参保优质小麦保险的,在我村(居)均没有重复参加普通小麦保险,如出现重复投保,自愿承担所有责任。
2021年 月 日
农户(居民)承诺
我代表本人及家庭郑重承诺:我所种植的小麦(或已承包出去的耕地),在我村(居)已按规定参加优质小麦保险,没有再重复参加普通小麦保险,如果说谎,自愿接受处理。
2021年 月 日
延津县***乡(镇、街道)***村(居)
农户(居民)承诺未重复投保签字表
优质小麦 参保面积 | 种植户签字 | 优质小麦 参保面积 | 种植户签字 |
优质小麦种植信息认定结果
按照***保险公司的申请,经我单位认定,延津县**乡(镇、街道)2021年种植优质小麦的共*户*亩,该乡(镇、街道)所种植的优质小麦符合参保条件,同意按照优质小麦保费标准进行投保。
延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