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06 17:22:33 浏览量:8971 字号:

各科室:

随着当今保密工作形势日渐严峻,保密工作任务愈加艰巨,根据市、县保密部门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办公室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加大保密工作力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经研究决定,调整保密委员会,具体成员如下:

一、保密委员会成员如下:

  长:申东坡

副组长:郑兰春、刘铮、李贝贝、丰伟民

  员:张大鹏、汪峰廷、高廉峰、贾金亮、李功伟、麻彦伟、陈丽、王志丹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布置、检查、监督等工作,郑兰春同志兼任保密委办公室主任,秦全安、申成营、王凤云、齐亮为保密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二)根据《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具体的保密措施。

(三)根据保密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政府办公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标志,明确可以接触该事项的人员范围。做好密件、密品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明确划分保密要害部位,并建立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对要害部位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保证达到有关保密技术装备标准的要求。

(五)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位和涉密通信设备及涉密计算机系统的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解决存在问题。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大型活动和重要项目,要同步制定专项保密措施;做好政务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七)监督和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协助县保密局依法查处泄密事件。

(八)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保密工作,接受县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附件: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政府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经常组织学习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二、单位印制秘密文件、资料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标明密级、发行范围、印制数量。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妥善保管。销毁时要逐件登记,经领导批准,并有2人以上监销。

三、外出工作需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经领导批准,且妥善保管,确保材料安全。绝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翻印、复印上级下发的秘密、机密文件,须经发文单位或本委领导批准。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拿到社会上去复印。复印件按原件保管。绝密文件不得翻印和复印。

五、不得用明传电报传发秘密事项。

六、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有线或无线电话谈论秘密事项。

七、禁止在公共场所或与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八、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新闻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秘密信息,以及公开报道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案件、涉外案(事)件、重大事故和有关数字。对正在办理的事务,不得告诉无关人员,不得公开报道。

九、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防止泄密和丢失文件、资料。绝密文件必须立即收回。

十、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单位或者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十一、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危害。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失密事件的,按照《保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