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06 17:45:55 浏览量:6186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规范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保障基本支出需求,充分调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在《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延政〔2018〕13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县乡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科学界定县乡事权和支出责任,因地制宜实施“统分结合”“分灶吃饭”,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有效调动乡镇科学发展、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积极性,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财力。进一步界定县乡事权,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统一的基本财权,切实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做到权责结合,财权与事权基本统一。

(二)均衡财力差异。结合各乡(镇、街道)财力状况以及履行经济社会发展职能的需要,在保障基本的同时,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兼顾乡(镇、街道)间的财力公平,体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鼓励发展经济。建立激励机制,按照“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受益多”的原则,鼓励乡镇从实情出发,促使乡镇加大招商引资和挖潜增收的力度。

三、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积极实行“划分权责、核定基数、定额上解(补助)、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分灶吃饭”县乡财政体制。

(一)划分财权事权。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担支出事项。一是县级及以上出台的支出事项,资金按县级及以上各自分担的比例,由县级及以上财政予以保障;二是乡(镇、街道)自行出台的支出事项,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从自有财力予以保障,县级以上财政不予补助;三是县级及以上与乡(镇)共担支出事项(如极差道路等项目),由支出事项管理职能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分担比例,并报县政府批准。

(二)收入基数确定。2021年度收入基数为2018-2020年各乡(镇、街道)实际收入完成数的加权平均数,一定三年不变,以后年度以当年全县收入增幅确定增长额。

(三)支出基数确定

1.基本民生资金由县财政统筹保障,不纳入乡(镇、街道)支出基数。乡(镇、街道)自行出台的民生政策资金支出,从自有财力中予以安排,县财政不予补助。

2.人员经费按照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批准的人员工资信息和县级预算支出标准据实核定,随工资增加的养老保险费等财政负担部分支出严格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标准)核定,包括优秀农村党支部书记享受副科待遇、大学生村干部转岗乡(镇、街道)党建特岗待遇等。

3.运转经费按照国家定额标准行政人员每人每年18000元,事业人员每人每年14400元。将公路拓宽等政府租占地资金按2020年补助标准等事项纳入乡(镇、街道)支出基数。

(四)定额上解或补助。乡(镇、街道)收支基数核定后,按照统一公式确定上解或补助,即:核定收入基数-核定支出基数=上解(+)或补助(-)。

(五)超收分成。在确定的收入基数上,超收部分给予奖励。

1.上解乡(镇、街道)。超收收入超过收入基数5个百分点以下的乡(镇、街道),按超收额的50%作为财力性奖励资金;超过收入基数5-10个百分点的乡(镇),按超收额的60%作为财力性奖励资金;超过收入基数10个百分点以上的乡(镇、街道),按超收额的70%作为财力性奖励资金。

2.补助乡(镇、街道)。超收收入超过收入基数5个百分点以下的乡(镇),按超收额的40%作为财力性奖励资金;超过收入基数5-10个百分点的乡(镇),按超收额的50%作为财力性奖励资金;超过收入基数10个百分点以上的乡(镇、街道),按超收额的60%作为财力性奖励资金。

中央、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形成税收收入,分税种确定县乡分成比例,乡(镇、街道)分成收入在下次收入基数调整时,不纳入收入基数。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项目寄养形成的税收收入,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对总部经济等形成的税收收入,按照相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六)街道财政体制情况。鉴于文岩街道承担更多事权,在支出基数基础上,可按项目编制其他专项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实际收入完成数减去支出基数和专项支出后结余部分上解。潭龙和塔铺两个街道承担更多乡级职能,仍按县乡财政体制管理。

三、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则上三年一调整。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