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告 延政〔2019〕3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11:47:08 浏览量:17491 字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稳步推进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权籍调查。以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一体开展房屋、土地的权属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

(二)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依据叠加整合的房屋、土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完成时间

20201231日前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三、收费要求

(一)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延津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的规定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住宅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非住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四、登记申请和办理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收取、统一组织申请。符合登记要求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安排

以乡镇为单位划分登记区域和工作范围,按照部署安排有序开展工作。

六、工作要求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应以明确权利、保护权利为要求,配合不动产机构认真、准确地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做好权属界限的指认、签字、盖章等事宜,保证调查结果与实际权属状况一致,符合调查规定。

七、工作界线的作用

权籍调查人员对争议不动产划分的界线,不作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只作为工作界线,便于成果的汇总统计。

八、其他事宜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事宜,请与延津县自然资源局联系,联系电话:0373-7633557   0373-763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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