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的通知 延政办〔2019〕4号(失效)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15:33:52 浏览量:17596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的通知》(豫政办〔20168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的通知》(新政办〔201882号)和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预算资金

本通知所指预算资金是指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预算资金由县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管理按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二、严格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集中财力办大事,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一般性经费零增长,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部门平衡,预算追加要比年初预算安排更严的原则。项目资金安排遵循必要性原则,对上级党委政府明确要求、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关注,并且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优先保障。新设专项资金,须有上级党委政府文件要求或经县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增投资类项目必须经县发改委立项并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土地储备项目除外,下同)。新设运转类项目,须由预算部门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后,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预算单位申请使用债券资金安排项目,应随其他资金一同申报预算,有收入的预算单位还应提供偿债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应制定资金平衡方案并经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除上级明确要求外,逐步取消对乡(镇)单项、经费性的奖励和补助。对提前告知转移支付,由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编报预算(草案)时统一报县政府审定。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安排应结合党委巡视巡察、政府督查、审计监督、财政检查(核查)反馈的部门(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非税成本性支出按照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的管理方式,剔除基本公用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20%的比例、罚没收入按40%的比例调控用于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支出后,由部门(单位)纳入年初预算,财政局据实核拨。

三、强化预算约束

(一)严格预算执行。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年度预算批复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变更。投资类项目未纳入发改委项目储备库、专项资金类项目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财政不得拨付预算资金。预算单位不得向其他预算单位、乡(镇)政府或部门(单位)转拨预算资金,也不得要求其他预算单位、乡(镇)政府或部门(单位)拨付预算资金。除县政府明确规定外,乡(镇)政府不得向县直预算部门(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需要新增支出的,各部门(单位)应统筹年初部门预算、上年结转资金、上级追加资金和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解决,一般不申请追加预算。部门(单位)当年超收只能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临时设立单位的预算,原则上并入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预决算公开,没有纳入主管部门的不安排预算。

(二)严格国库现金管理。国库资金应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支出,必须保障工资按时发放和上级民生政策及时兑现。要切实加强国库现金管理,不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一般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且借款对象仅限于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资金用途仅限于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原则上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县政府及部门(单位)一般不得对乡(镇)政府实施财政扣款,因特殊原因确需扣款的,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三)严格政府债务管理。财政部门是政府融资及债务管理的主管部门。除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资金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县财政局审批办理;

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需要变更或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严格预算追加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年初预算下达后,原则上县政府年度中间不出台增支政策,确需出台的列入下年度预算;上半年部门(单位)不申请、政府不受理、财政部门不提意见,不研究预算追加。个别特殊事项,确需县政府研究追加的,根据需要,一般情况下在当年7月、11月集中研究办理。部门(单位)申请追加预算,出具财政配套承诺,增加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中长期支出责任事项,借出国库资金,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为简化手续,对于按因素法分配(或属于小额项目补助类),或已经明确到具体乡(镇)或部门(单位),或明确了具体用途和资金额度(或分配标准确定)的项目类转移支付资金;业务奖补类转移支付资金;人员类支出的变动、执收执罚单位成本性支出及债务系统内的还本付息等事项,由部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财政局办理审批拨款手续。

(二)除上述第(一)项外,各部门(单位)追加预算一律报县长签批后,转财政部门办理。未经县长签批的,财政部门不得受理。部门(单位)申请追加预算时,应以正式文件并附项目文本向县政府申请,经主管县领导审核,报经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后,转财政部门。其中:

1.县长签批“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及类似意见的批件,财政部门根据实际财力情况提出安排建议。部门(单位)报主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同意后,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县长签批“请财政部门先行拨付,后走程序”明确拨付金额的或“请财政部门核拨”的类似意见批件,财政部门先行拨付或核拨后,由部门(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3.涉及出具财政配套承诺,增加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中长期支出责任事项,借出国库资金,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部门(单位)报经主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签批后,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涉及二次分配的项目类转移支付资金,部门(单位)收文后10个工作日(上级要求提前的,按要求办理)内向县政府提出分配建议。

5.因法律诉讼败诉等原因需要申请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部门(单位),应按有关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研究同意的预算方案开支。由于方案的变更或物价等因素,出现新增开支的,请办部门或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程序进行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部门或单位擅自调整方案,没有按照程序报批造成超支的,所需资金一律由单位自行承担,财政不予安排。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县政府进一步研究确定的事项,财政部门(或会同其他部门)应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县政府汇报。

五、加快预算执行

加快预算执行,是积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体现。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要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效益,将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单位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要积极推进,落实实处;转移支付资金要在《预算法》规定时间内分配下达。未按进度支出(分配)的,财政部门可收回指标调剂用于其他急需支出项目。县本级财力安排的未用完资金、上级转移支付形成的结余年底前全部收回。

六、厉行勤俭节约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从严控制和压减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预算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使用单位预算资金补贴个人应负担费用。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除各部门无法自主完成的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以政府购买服务外,原则上不得新增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办事员、文员等)。政府购买服务坚持事了人走原则,坚决杜绝变相增加编外财政供给人员。预算单位使用收费安排的聘用人员经费,随着单位收费减少,应相应减人减支,不得转嫁财政安排。预算单位对之前年度未经县政府批准聘用的人员,应制定计划逐年消化。

七、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

预决算公开是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为切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县级政府预决算、各部门预决算及预算调整等应在延津县人民政府网站的预算公开专栏集中统一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各部门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内容和程序主动、永久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八、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201820号),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的财政资金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理念,落实部门(单位)预算资金管理责任,建立预算资金管理使用奖惩机制。

(一)完善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绩效考核制度,每年考核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

(二)对预算连续安排两年、仍未支出的投资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县政府专题报告、查明原因,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九、其他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县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128

注:根据《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涉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延政〔2021〕99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