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农村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2019〕39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15:44:22 浏览量:26282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延津县农村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12日


延津县农村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中的积极作用,扶持帮助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转移就业脱贫,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87号)和《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贫困劳动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就业〔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设置原则

1.“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原则。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设置的统筹规划,开发一些适宜乡村发展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残疾、失地、未就业贫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及实现外出就业有困难的人员。

2.“精准设置、精准使用”原则。为确保贫困家庭收益稳定,要实施精准设置,精准使用,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适度保持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杜绝公益性岗位“轮流坐庄”、吃空饷等现象。

3.“按劳取酬、同工同酬”原则。对于资产型、分红型项目,因距离远等客观原因不能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必须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获得相应的收益,避免“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不劳而获”的现象,同一类公益性岗位工资相同,避免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二、适用项目

光伏扶贫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产业扶贫项目、股份帮扶项目、金融扶贫项目、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采取就业带贫项目、人社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及及其他项目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岗位设置

根据本地农村贫困人口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由用人单位合理设置岗位,类别为扶贫政策宣讲员、转移就业工作人员、保洁、保安、保绿、护林员、巡河员、护路员、治安管理员、交通协管员等适合农村贫困人口的岗位。根据岗位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公益性岗位。

四、安置条件

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对于丧失劳动力的贫困人口按照四议两公开等相关程序认定后,可直接享受项目平均收益。实施对象可根据各自用人单位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保证可操作性。

五、聘用程序

用人单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乡镇发布公告;

2.本人自愿申请;

3.村委班子提名;

4.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资格审查、确定人选;

5.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招聘人员情况进行公示;

6.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人社部门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其余用人单位以安置对象实际身体状况情况为准。

六、薪酬待遇

    根据岗位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计算(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人社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以小时计算,每小时不低于本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类别实行全日制工资或半日制工资制度;使用公益性岗位的乡镇,应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乡镇。

2.其他项目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各用人单位可根据项目收益自行确定;工作时间采取灵活性原则,由各用人单位灵活掌握;工资待遇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的原则。如遇特殊原因,用人单位在县脱指办备案后可延期支付。

七、岗位管理

1.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岗实名登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业绩考核和考勤制度,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各村具体负责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工作绩效考评等工作,如实上报乡镇,作为支付劳动报酬(享受岗位补贴)的依据。

2.人社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要建立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贫困人口工作三级台账,乡、村两级根据本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妥善保存人员招聘、岗位管理、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的资料;建立周、月报制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存在问题、推进措施及建议。

八、人员退出机制

人社部门和乡镇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有违法行为的;

3.人社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所从事的岗位与本人所申报的岗位不相符的;

5.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7.劳务协议到期终止或协议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

人社部门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需要解除或终止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提前30日向县人社局报备。其他项目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如出现岗位空缺,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九、监督管理

1.县人社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吃空饷”等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现象发生,定期不定期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2.人社、财政、扶贫等部门定期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解除公益性岗位合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纪检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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