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风电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延津县风电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十四五”时期我县风电、光伏项目有序建设,促进全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避开航空通道和雷达通讯区域,节约利用有限土地资源,有效利用风力资源,因地制宜开展风力发电建设,加快科兴、华电、三一等风电项目后续配套工程,推进科兴二期、华电二期、天润等风电项目开工建设,引进大唐、华时、华辰、新疆特变、国电投河南等风电企业,力争“十四五”末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00MW。积极构建以新能源为主题的新型电力系统。
二、风电实施范围和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1.风电项目实施范围:延津县境内新长北线以北和郑滑线以东允许建设风电项目(产业集聚区、森林城和本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副中心除外),其它区域禁止新审批风电项目,自然资源局按照此区域内土地可利用资源负责提前规划好全县风电机位和升压站选定工作。
2.风电机位安全避让:(1)风电机组布置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一级保护林地、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候鸟栖息地、候鸟迁徙路线、重要鸟类聚集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压覆矿产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航道、渔业、生态红线等主要限制区域。(2)避让距离:距离铁路、高速公路、22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不宜小于风电机组倒塔距离的1.5倍;距离省级及以上等级公路、35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地面油气管道不宜小于风电机组倒塔距离的1.2倍;距离陆上电信设施不应小于10m;风电机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对噪声限值的规定;风电机组布置对阴影闪变敏感区域的影响时间每年不宜超过30h,每天不宜超过30min;风电机组布置应避开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3.程序:县人民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风电项目合作协议,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委申报年度开发计划,包括建设总规模和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县发改委按照省、市申报时间节点行文逐级上报;
4.条件:已获得县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风电场建设项目纳入全县风电场规划;编写完成项目可研报告;提交风资源评估报告;提交项目业主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融资能力、主要经营范围、近三年的风电开发业绩等;项目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涉及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电力接入系统、林业、环评、水保、文物、压矿、军事设施等部门支持性文件的意见。
5.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风电场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一次性死亡1人及以上的;1台及以上风电机组发生机舱或叶轮坠落、火灾、倒塌等事故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轴承等关键零部件发生批量性故障,即风电场内相同型号的零部件连续12个月内有20%出现相同故障的。风电场项目业主单位除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外,还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家风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6.时效管理。风电项目正式批准开展前期工作后,一年内未达到申报条件的,文件自动失效,项目业主需重新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三、责任分工
按照风电项目申报程序、实施及运行管理要求,各相关职能单位按照职责严审资料和审批,具体分工如下:
1.县发改委是风电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牵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风电场项目出具开展前期工作意见;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运行管理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风电场项目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划分实施区域和机位选址及规划,审查风电项目机位布局合理性,合格后出具相关土地证明材料;做好涉及土地红线方面的协调工作;项目建设范围内所占区域的土地性质及土地权属,办理临时用地和永久用地的手续,在取得林地手续批复后,上报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建设用地批复、土地“招、拍、挂”、办理土地证等相关工作。
3.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风电项目涉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意见和审批工作。
4.县住建局负责风电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施工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等方面工作。
5.县委政法委负责风电项目涉及安全和信访稳定等方面意见和风险预评价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风电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面的协调工作,出具相关水利方面意见和审批工作。
7.县人武部负责风电项目涉及军事方面(雷达、航空通道)等方面意见和审批工作。
8.县文广旅游局负责风电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等方面意见和审批工作。
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风电项目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0.县供电公司负责审查风电场项目全过程电力及输出入线路符合电力规划、运行发电接入和消纳等工作,提供项目相关电力和消纳等方面意见和审批工作。
11.县公安局负责项目建设安全保卫服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维护现场设备、人身安全,防范盗抢及非法阻挠正常施工事件;办理消防备案登记及项目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登记时予以指导服务。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风电机位与道路距离,在大型设备运输期间,办理特殊通行证时予以支持,落实工程施工道路与县新修道路重叠区域。
13.涉及风电项目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项目建设涉及本辖区内的土地补偿及乡村两级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发改委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组织实施,做好风电项目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推动项目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简化审批流程。要简化风电项目核准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核准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县发改委要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部门,加强服务指导,及时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项目单位要按照核准文件要求,加快推进风电项目建设,各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对工程建设质量和风电场安全负总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实践,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风电工程建设、运行及检修维护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风电项目施工建设、并网运行和检修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提高风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确保风电项目安全运行。
(四)做好电网接入保障。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风电项目的接网工作,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在保证安全运行和电力消纳的前提下,风电项目接入电网手续办理、并网验收和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保证风电项目能顺利并网运行、优先发电。
(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同步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风力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应符合现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IT2.3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的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之前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做好信息和统计报送工作。风电场项目单位应由专人进行信息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