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16:14:08 浏览量:9582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1420


延津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延津县委 延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创新延津建设的实施意见》(延发〔20164号)和《延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延政〔2015101)文件精神,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不断完善和提升区域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先期抵用,而后到政府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延津县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副组长,成员由县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创新券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主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计划,完善创新券制度管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设立县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科技股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创新券日常运行和管理,办理企业申请创新券项目的材料受理、资格审查、创新券发放以及创新券兑现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受理、评审服务、兑现及创新券收回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包括:在本县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及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

(一)委托服务类:用于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专利)查新、产品标准制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托管。使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全额抵扣,累计使用超过5000元后,超出部分按50%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创新设计类:用于企业向科技部门审核通过的创新设计载体购买工业设计等服务以及企业购买研发仪器设备或软件购买的,使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全额抵扣,累计使用超过5000元后,超出部分按50%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科技合作类: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经立项验收后按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经费的20%给予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成果转化类:用于企业通过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产品交易平台进行科技成果的转让交易,对科技成果受让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设立科技创新券重点项目“创新应用专项”,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凡被列入“创新应用专项”的企业在委托服务类、创新设计类、科技合作类和成果转化类四类支出的补助上限分别调整为20万、20万、30万、30万,企业申请总额度仍按照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包括下列机构:

(一)高等院校;

(二)科研院所;

(三)法定检测机构;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五)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六)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被评定为优、良档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七)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服务,凭申领到的科技创新券按比例抵用服务费。

  第十二条   企业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请和发放:

(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券发放公告,明确相关要求;

(二)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创新券项目申请书(附件1),向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县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告要求及申请推荐情况,会同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企业名单,由县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公示后逐级发放;

(四)县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对创新券拟发放企业的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创新券发放限额: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创新型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名次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园区内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重点农业合作社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其它创新创业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

若年度发放额度有剩余,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每年11月底前发布通告,有需要的企业可申请额度追加。

 

第五章  兑现要求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兑现申请材料:

企业填写《延津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经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人才委托培训合同,购置研发设备合同,文献检索查新、工业设计、产品检测、产品标准制定,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开展科研活动相关凭证;所有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需提供服务资质证明材料。

(二)发票、支付款项记帐凭证、付款原始凭证;

(三)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四)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持券创新创业主体按申请时间顺序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兑现;通过公示但受当年预算资金限制未兑现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兑现。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10月份兑现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评价,逐步完善科技创新券政策。对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明显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对于未按要求使用科技创新券或年兑现金额不超过申领总额50%的,下年度申请时核定额度按50%的比例降低。对于上年度已兑现科技创新券但研发投入统计数据为零的,取消本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格。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除追回科技创新券已兑现资金外,相关创新创业主体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延津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