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
延政〔2018〕135号
(2018年12月14日)
为加强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管理,确保公司规范、健康、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国有资本经营资公司成立以来的运营实践,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管理的意见。
一、公司管理模式
本意见所指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依法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平台。
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机构对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公司的经营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管理。公司章程由县财政局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县财政局批准。
国有资本公司应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服务国家战略等为主要目标,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状况,增强企业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在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二、公司的经营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作为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一)通过开展投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和转型升级等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二)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三)通过国有资本投入并引导社会资本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集聚。(四)通过合并、划转、并购、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动资源、资产资本高效整合利用。
三、公司人员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保障其依据《公司法》章程规定充分履职行权,建立和完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高层人员的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选,由县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县财政局任命。现在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的,逐步过渡到兼职的高管全部退出,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职工董事、监事经职工选出后,由县财政局任命。每个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都要明确1-2名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
(二)中层人员的管理。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中层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任命。其中,财务总监、人事部长应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人事部长岗位要求文秘、中文、法律等专业,财务总监岗位要求中级以上会计职称或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
(三)一般人员的管理。一般人员招聘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选调。县财政局会同县人社局,从全县事业单位财政全供、自收自支人员中选调,人员选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县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选调人员试用期满后,视实际情况决定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公开招聘。每年各公司上报人员招录计划,由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会同县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人员的档案,由县财政局、人社局共同管理。
人员招录报名条件标准要高,待遇要优厚,通过工资、奖金、年薪等激励措施,吸引专业人才到我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公司兼职上班的,一律不得在兼职公司领取工资,但可报销为开展公司业务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四、公司财务管理
(一)融资计划。年初由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根据当年全县项目安排情况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向各公司下达融资计划,并依据融资计划同时规定年利率、期限等融资要求,项目融资首先是向利率比较低、期限比较长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融资;其次是到商业银行融资;第三是利用基金、债券、私募、金融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但周期要短,融资本息由国有资本经营公司负责偿还。
(二)融资报批。融资计划内1亿元以下的一般项目融资,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定,董事长签字后,报县财政局备案;融资计划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融资,由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计划外融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县财政局审核,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融资担保。国有资本经营公司融资时,可相互进行担保,但应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报县财政局备案。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不允许对外部单位和企业进行担保。
(四)投资入股。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相互之间参股入股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与外部公司之间投资入股或合作成立新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县财政局审核,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资金使用。公司应贯彻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标准列支各类费用和支出。
五、公司资产管理
公司资产管理按照《企业国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风险防控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应加强企业内部风险防控,设立风险防控机构,健全涉及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控机制,负责审查、监督、协调以及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强化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未经批准严禁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应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公司产(股)权变动、债券发行、股权合作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后报财政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的,由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批准。
按照“谁融资、谁还款”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应建立以自身经营性收益为主,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来源的偿债保障机制。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应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出现重大债务风险时,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
七、责任追究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主体,要履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责任。应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中的职责,负责子公司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工作。
县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应承担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负责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工作。
八、附则
我县已经组建的其它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和将来根据需要新组建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有关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人、财、物管理实施办法、意见详见附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1.《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3.《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4.《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高管和人事管理指导意见》
附件1
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落实各项经营管理目标,有效指导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工作开展,根据县政府《关于加强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管理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投资形成或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
第三条 经营管理业绩考核以县财政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基础,以各公司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通过考核关键绩效指标予以实施。
第四条 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的原则。
(一)分类考核原则。根据考核对象主营业务、职能分工的不同,选取不同的关键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务求量化,不能量化的,用文字进行准确阐述。
(三)简便易行原则。在保证考核结果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考核工作尽量简化。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和盈利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周期:按会计年度考核。
第六条 采用关键业绩指标考核法,包括投融资指标、项目建设指标、财务指标和其它指标。其中:
(一)投融资指标
1.融资指标,指当年实际融资到位资金占本年度公司制定融资计划的百分比。
2.投资指标,指当年实际投资到位资金占本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百分比。
(二)项目建设指标:主要包括完成投资项目数量、在建投资项目数量、在建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税收完成率、利润率。
(四)其他指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逾期债务率等国资监管部门要求的考核指标。
以上考核指标根据公司发展经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考核评分方式:投融资指标、项目建设指标、财务指标和其他指标均按100分制评分,各指标根据其相对重要性各占3∶3∶3∶1权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月(季、上半年)初,各公司将上月(季、半年)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汇总核查后进行通报反馈。
(二)每年元月10日前,各公司将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
(三)每年元月底前,县财政局组织对各公司报送的年度考核数据进行核查。
(四)每年2月底前,县财政局在核查的基础上,结合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对各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报县政府。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九条 成立延津县国有及国有资本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或者国资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财政局长(或者国资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监察委、审计局、财政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总经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一条 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经营业绩责任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内容及指标;
(二)考核与奖惩;
(三)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可制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将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一、二、三、四、五级5个级别(具体级别分值为:一级为90-100分,二级为80-89分,三级为60-79分,四级为40-60分,五级为40分以下)。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基薪是企业管理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绩效薪酬与公司业绩考核直接挂钩,按得分等级分别享受20%、40%、60%、80%、100%的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人员的基薪和绩效薪酬的比例分别为: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发放;30%延期到下一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另10%延期至离任审计结束后发放。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发生1起以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企业伤亡人数超过政府考核指标,减半发放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七条 除特别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外,考核年度内出现欠缴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情况,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减或取消其年度绩效薪酬或延期兑现其年度绩效薪酬。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严重环境污染和质量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第十九条 对公司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或者达到四级别以下),县政府领导与企业负责人谈话。第三年仍未改进的,调整或解聘企业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评优表先和公司负责人绩效奖励、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被考核单位如对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公司资金管理行为,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即由县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等通过出资依法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功能,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具体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建投”)、城市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文投”)、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农投”)、产业集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产投”)、交通道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交投”)。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按照“市场运作、自求平衡、依法经营、规避风险”的原则,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税政策,完善财务约束和监督机制,控制财务风险,在授权范围内运作相应资产、资源、承担政府性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融资及还本付息等相关职责,依法开展投融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财政局对公司依法履行财务指导、管理、监督职能;县审计局对公司依法履行财务审计职能。
第五条 县财政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县财政局及其授权部门负责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国有资产监管,财务监督,经营动态监测及预警分析。
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管理原则。坚持先有计划再拨付资金,非经县财政局及其授权日常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安排项目、拨付资金。
(二)预决算控制原则。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控制资金使用标准、规模等。
(三)专款专用原则。政府项目投融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提高效益原则。公司必须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应定期向县财政局专题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借用还统筹平衡原则。政府项目投融资资金筹集、拨付、监管、归还的全过程都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以确保债务风险可控、资金安全可靠、政府信誉有保障。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季度和月度等短期预算,年度预算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要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对无预算和超预算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确需支付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报县政府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的,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筹措合法、规模适当、方式经济、结构合理、筹措及时”等原则筹集资金,降低筹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县财政拨入或借入资金,国家、省、市财政下拨的用于公司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融通的资金,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
第十条 公司应对所融资资金承担还本付息职责,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利率标准筹集资金。公司融资应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凡贷款利息和银行收取贷款费用之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30%以上的,须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每年第三季度初提出本年度融资计划调整方案。融资计划调整方案须按照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偿债机制。融资资金的本息实行“谁融资、谁偿还”的原则。公司要逐步建立以自身经营性收益为主要来源的偿债保障机制及融资项目平衡机制,通过土地增值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投资回购收益、经营城市资源等,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本公司其他部门的配合下,负责拟定资金筹集和偿还方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资金使用遵循总经理负责制,纳入公司年初预算的资金由公司总经理签批和使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分析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自觉接受县财政局财务监管和县审计局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借款。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借出资金。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对外借出资金,应与借用方签订借款协议,完善保全手续,确保资金安全。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十八条 公司只对国有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由其董事会决定,连同融资项目事项报县财政局备案;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合作方需同比例担保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经董事会决议后,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不得为国有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对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公司应贯彻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遵守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列支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银行收取的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应根据资本化条件,计入相应资产的成本,未形成资产的费用在公司财务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费用以外,不得列支各种名目的赞助费及赞助性质的广告、宣传等支出。公司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一切费用支出。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公司进行投资的项目要按照县政府投融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投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公司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计划严格管理。对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确定由国有资本公司组织实施的项目要按计划有序实施,严格控制超计划进行项目投资,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的主营业务发展。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严格限制现金使用范围,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付现金;
(二)库存现金原则上以满足公司 5 天日常零星开支为限;
(三)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坐支。
(四)严禁白条抵库。
第二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须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银行存款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属未达账项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八条 其它货币资金管理。
(一)其它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二)发生涉及其它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在次月 5 日内、季报在季后 10 日内、年报于次年元月底前报送县财政局。各公司应按月编制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作为补充资料随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报送。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季度编制资产负债表、融资(还款)计划执行报表和还款风险预测情况报表,在季后 15 日内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县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变动等,应由公司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公司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流程为:经办人填写支出单据——主管业务副总经理签字证明——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财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出纳将经办人单据转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部门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要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结算系统电子支付密码及证书的管理工作,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局或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应对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审计、监委等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一)违反规定超概算、预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的;(二)违反规定擅自举债、擅自提供担保的;(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超预算开支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费用支出预决算草案、融资(还款)计划执行情况、费用支出报表的;(六)未按规定报告重大财务管理事项的;(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财务管理
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是指设立在延津县境内,主要从事国有资本经营活动,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政策,结合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约束、监督机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禁止超计划进行项目投资。
第五条 公司投资入股需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的投放、管理和监督制度,认真做好项目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资金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县国资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公司的融资计划,筹集资金,不得随意融资。
第八条 融资计划内 1 亿元以下的一般项目融资,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定,董事长签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融资计划内 1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融资,由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经县财政局审核,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计划外融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县财政局审核,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融资监督机制,实时追踪融资进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贯彻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标准列支各类费用和支出。
第十一条 公司人员工资费用、日常公务费用、专项支出费用等应编制年初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按资金用款计划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费用支出预算,可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人员工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缴费等支出,按公司投融资额度、项目开展情况实行总额控制。人员基本工资原则上可以高于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奖金、福利等标准由公司制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延津县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公司领取工资,但可报销为开展公司业务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日常公务费用,包括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印刷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按各公司的资金用款计划实行总额控制;人员公务费用、车辆费用定额可按照县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人数计算包括经过批准的聘用人员、兼职人员、工勤人员。
第十四条 专项支出费用,包括专项会议支出、专项资产购建支出、专项修缮支出、专项业务支出等非日常性重大支出,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研究,经县分管领导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应根据资本化条件,计入相应资产的成本或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政府项目批文承办政府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各公司应定期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定期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财务工作,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及投融资执行情况表,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变动等,应由公司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公司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公司财务工作的管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高管和人事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机制,规范对高管和人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延津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产业集群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城市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高管和人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高管是指具有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公司管理职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高管每年度要向国资监管部门述职,由国资监管部门对其日常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对其提拔、任免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公司的高管具体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及财务总监和人事部长等职位。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至55岁;
2.本科以上学历;
3.经济专业或者熟悉财会金融、企业管理;董事长需具备经济师、会计师等或与之对等的资质证书;
4.具有较成熟的投融资理念和投融资、财务、经济管理经验以及投融资、经营管理分析决策能力。具有会计、金融中级以上资质证书、经济师证书,以及较好业绩的优先聘用;
5.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需担任单位中层以上职务3年以上。
第七条 担任财务总监和人事部长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职记录;
(三)人事部长和财务总监要求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其中人事部长岗位要求文秘、中文、法律等专业,财务总监岗位要求中级以上会计职称或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
(四)任命机关认为需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一)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选,由县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县财政局任命。现在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的,逐步过渡到兼职的高管全部退出,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县财政局委派;职工董事、监事经职工选出后,由县财政局任命。每个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都要明确1-2名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
(二)财务总监和人事部长实行任命制,由董事会提出,县财政局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任命。财务总监和人事部长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综合评定后决定任免。
财务总监和人事部长任期三年(含试用期),但在同一家公司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财务总监和人事部长的业务管理、日常考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高管在任期内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出资人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或撤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高管应对公司人员(包括选调人员及招聘人员)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承担主体责任。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公司兼职上班的,一律不得在兼职公司领取工资,但可报销为开展公司业务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董事长、总经理除外)。
第九条 财务总监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协助主管财务的副总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二)组织编制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控制计划的实施;
(三)组织财会人员正确、及时、完整地处理账务、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等业务,及时进行账务登记;
(四)加强财务监管、认真履行财务收支审批手续和费用报销制度,正确合理调度资金,保证日常合理开支需要的正常供给;
(五)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专项基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
(六)搞好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组织经济活动分析,编写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七)审核月、季、年度各种财务会计报表,搞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八)组织实施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稽核工作;
第十条 人事部长岗位职责:
(一)按照公司总体战略及经营发展目标,协助主管人事的副总制定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及中长期人力资源规划;
(二)根据公司文化及公司发展阶段,梳理、提炼公司的基本人才观念及用人标准;
(三)根据公司文化及公司发展阶段,建立人力资源体系;
(四)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组织建立公司激励机制;
(五)根据公司年度发展目标,组织制定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计划及预算;
(六)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绩效考核、培训工作。薪酬管理、公司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种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人事管理,包括人员的招聘、待遇、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每年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出人员招聘计划,建立人力资源体系,制定并实施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一般人员招聘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选调;二是公开招聘。每年各公司上报人员招录计划,由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会同县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人员的档案,由县财政局、人社局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人员的选调。县财政局会同县人社局,从全县事业单位财政全供、自收自支人员中选调,人员选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县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选调人员试用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及个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社会招聘。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招聘社会专业人员进入公司工作,需向县财政、人社部门提出招聘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选拔招聘,对招录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接受公司人事考核,采取优胜劣汰,对连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招聘程序。(1)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在职应聘人员还需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2)测试测评。测试测评分为笔试、面试、经历业绩评价。
(3)体检和组织考察。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自理。
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廉洁自律情况,综合分析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应情况,对是否适合和胜任招聘的职位作出评价。
(4)研究决定。县公开招聘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综合分析报考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和经历、实绩、能力、人岗相适度等情况,研究提出各职位聘用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如有职位经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5)聘用及待遇。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一律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用期1年,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聘用人员年薪总额控制在10万左右,五险一金、税费等由个人承担。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待年度考核后按照考核结果分档兑现。
第十四条 人员招录报名条件标准要高,待遇要优厚,通过工资、奖金、年薪等激励措施,吸引专业人才到我县国有资本经营资公司发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录: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县国有资本公司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参照《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和人事部长年度业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任期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考核指标为:财务总监的考核指标分为财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报表、财务审核、财务分析等;人事部长的考核指标分为工作计划管理、培训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指标根据其相对重要性各占一定权重。
第十七条 一般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业绩目标及年度工作情况考核得分(《年度业绩考核计分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将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一、二、三、四、五级5个级别。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县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docx
注:根据《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延政〔2024〕71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