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执法主体的通知 延政〔2016〕83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3-02 15:53:46 浏览量:34098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县直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未确定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处罚执法主体的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食药监局监督管理并处罚。

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综合执法局监督管理并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城建成区和产业集聚区由县综合执法局监督管理并处罚,其他区域由县农林局监督管理并处罚。

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由县公安局监督管理并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由县环保局处罚。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按照行业管理原则由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处罚。(县食药监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农林局、公安局、环保局)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建筑施工领域由县住建局处罚。

其他污染大气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明确执法主体责任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016年7月8日

政策解读: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明确执法主体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