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0F001-0202-2022-00006 | 成文日期 | 2022年3月17日 |
失效时间 | 发布字号 | 延政〔2022〕26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3月22日 |
为规范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严禁从事非法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矿产资源等活动。
二、县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严密组织监督、监管,依法打击各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
三、凡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非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1.没有获得采砂、采矿许可的采挖矿产资源行为;
2.没有合法证照、手续的矿产资源加工生产行为;
3.没有合法来源的矿产资源交易行为;
4.没有合法营运凭证的矿产品运输行为;
5.以土地整治项目或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等名义进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6.有关组织(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和个人,擅自将耕地、林地、河道、滩涂等出租、出让给他人进行矿产资源经营的行为;
7.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及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8.货运车辆证照不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密闭不严、遮挡车牌、闯卡冲岗、危害道路、桥梁安全等行为;
9.阻挠、对抗行政执法,妨碍执行公务及其他违法行为。
10.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矿产资源和在执法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的行为。
四、欢迎广大群众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将给予1000元奖金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县纪委监委:0373-7626984
县自然资源局:0373-7692336
县公安局: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2年3月17日
政策解读:关于《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专项治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