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0F001-0202-2022-00003 | 成文日期 | 2022年1月19日 |
失效时间 | 发布字号 | 延政〔2022〕2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17日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政文〔2022〕7号)要求,决定对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重点控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为: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南至延原边界,东至延封边界,北至文岩故道,西至新107国道;延津县产业集聚区。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利、自然资源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销售、使用普通柴油。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22年1月29日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