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管理责任,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二次以上违法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二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多次违法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二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残破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顶部、阳(平)台外和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三)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残破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五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五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顶部、阳(平)台外和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二次以上违法或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多次违法且多次受到市民投诉、举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十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十日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的,或者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十日以下改正的;或已造成损害后果(程度)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十日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和装饰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二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且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或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二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当事人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且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或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当事人四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致使凌乱悬挂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十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十日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致使凌乱悬挂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十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十日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地面、树木、电线杆、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理,处以每处(张)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够主动清除痕迹,且对地面、树木、电线杆、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造成伤害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主动清除痕迹,或虽然痕迹已经清除,但对地面、树木、电线杆、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伤害,不影响建(构)筑物、设备的使用功能或市容市貌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清除痕迹,或虽然痕迹已经清除,但对地面、树木、电线杆、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已造成伤害且影响建(构)筑物、设备的使用功能或影响市容市貌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七、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户外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的,或者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等情况未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经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户外广告任一边长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户外广告任一边长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户外广告任一边长二十米以上的或单面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户外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的,或者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等情况未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现二处以下或总面积半平方米以下的污损、破损、残缺,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现二处以上四处以下或总面积半平方米以上一平方米以下的污损、破损、残缺,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现四处以上或总面积一平方米以上的污损、破损、残缺,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二百元以下且发现后及时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或损害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二百元以下但发现后未及时恢复原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或拆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一千元以下且发现后及时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或拆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或发现后未及时恢复原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或拆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堆放、倾倒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堆放、倾倒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投放、堆放、倾倒的垃圾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投放、堆放、倾倒的垃圾在一立方米以上三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投放、堆放、倾倒的垃圾在三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日以上五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五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日以上五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五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的;或体积在二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或体积在二立方米以上四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清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或体积在四立方米以上的;或严重影响市容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清理,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的且经责令限期拆除后在限期内拆除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但经责令限期拆除后未在限期内拆除的,或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且经责令限期拆除后在限期内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或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且经责令限期拆除后未在限期内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清除到位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不立即改正,产生的垃圾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或体积在一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不立即改正,产生的垃圾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或体积在一平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拆除后在期限内拆除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二日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逾期二日以上不拆除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将落叶、纸屑、尘土等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的,将淤泥、污物直接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或者未即时清理枝叶、泥土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不立即改正,逾期2日以下改正到位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逾期2日以上不改正,影响相关设备使用功能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二)未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三)发生物料散落、飞扬或者泄漏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物料遗撒现象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五日以下改正且未发生物料遗撒现象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超过五日以上改正且未发生物料遗撒现象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2.未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3.发生物料散落、飞扬或者泄漏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体积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或遗撒物料污染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的;或遗撒物料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五十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遗撒物料体积在一立方米以上三立方米以下的;或遗撒物料污染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的;或遗撒物料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五十米以上三百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遗撒物料体积在三立方米以上的;或遗撒物料污染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的;或遗撒物料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三百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处以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责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处理后及时处理,尚未造成污染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处理后逾期五日以下处理;或造成地(屋)面无污染,但有臭味的。
处罚标准:处以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处理后逾期五日以上处理;或造成地(屋)面有污染,且有臭味的;或拒不处理的。
处罚标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处以禽类每只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清理后,能够立即清理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清理后拒不清理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清理且态度恶劣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的,或者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的,或者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随地吐痰、便溺的,或者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清理后,能够立即清理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清理后拒不清理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清理且态度恶劣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的,或者乱扔动物尸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到位,未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的或者乱扔动物尸体体积在半立方米以下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的或者乱扔动物尸体体积在半立方米以上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