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08:57:26 浏览量:28179 字号:
索引号G0F001-0202-2022-00001成文日期2022年1月14日
失效时间
发布字号延政办〔2022〕1号
发文机关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2年1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延津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延津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开展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新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我县森林火灾分为一般和较大两个等级。

1.6 响应分级

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二个等级:Ⅰ级、Ⅱ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主要任务

2.1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势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2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必要安置和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设指挥长1人,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5人,由县政府办、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及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教体局、科工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有林场、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融媒体中心、气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国有林场、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共同组成,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3.1.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制修订《延津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县火险形势、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开展有关协调工作。

3.2 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2.1 前方指挥部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县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专家支持组、气象服务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适时调整组成单位及职责。

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履行应急救援属地责任,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救援力量,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

4、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应急、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1.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有关视频监控站(点)、检查站和护林员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灭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地区、重点部位,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类森林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或者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5、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火情会商,根据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火情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5.1 Ⅱ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森林消防队伍支援。通知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0亩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增援扑火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参加火灾扑救。

(3)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3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火情前期处理,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调集县消防救援队参与火灾扑救;属地乡镇、街道动员综合救援队、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6.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在建工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转移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救治。

6.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县消防救援队,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保护目标安全。

6.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及传播谣言、阻碍救援等违法犯罪行为。

6.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新闻单位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

6.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后,属地政府和林地权属单位(人)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确认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8 应急处置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褒扬。

7、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2 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及时约谈相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3 工作总结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4 表彰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应急保障

8.1 制度保障

8.1.1 工作会商制度

(1)火情会商制度。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国有林场、消防救援等部门,不定期开展火情会商,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扑火方案会商制度。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国有林场、消防救援等部门,分析会商扑救方案,为扑火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对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8.1.2 信息共享制度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布、共享相关政策、会商结果、工作动态信息。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包括火灾预警监测、应急救援、航空救援、早期处理、交通管控、火场气象、森林分布、物资保障等信息。

8.1.3 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度

(1)工作责任制。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承担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领导责任,做到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基础设施、工作经费、火灾处置“五到位”。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林区经营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森林公安队伍任务分工按照“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则,原职能保持不变。

(2)督导监督机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履行自身防火职责的同时,按分工对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和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物资储备、值班值守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3)工作自查检查制度。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乡(镇、街道)或成员单位开展自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核查。

8.1.4 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统计森林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情况,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逐级上报。森林防灭火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定统一发布。

8.1.5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出现高火险天气时要了解有关重点林区火险等级和工作措施,发生火灾后要主动了解火灾地区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施救情况。

8.2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群众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8.2.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特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8.2.2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

包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8.2.3 群众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主要参加火情处置、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8.2.4 力量编成

森林火灾发生后,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及先期处置情况,研究确定救援力量的编成和规模,必要时协调军队应急救援力量和周边县市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增援。

扑火力量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第二梯队是火灾发生地群众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第三梯队是驻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行政区域外增援的各类队伍按照上述标准纳入编成。

8.2.6 力量调度

(1)下达指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下达书面调度指令(《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火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随后补发书面指令。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主要救援力量。需要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武警中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周边地市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由县应急局提请市应急局协调增援。

(2)快速出动。救援力量接到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做好准备,并将集结情况(包括指挥员、人员、装备、行程路线等信息)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征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

(3)预置备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力量部署,下达预备指令,预置备用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8.3 物资资金保障

8.3.1 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财政按照政策规定安排森林防灭火经费,统筹用于县级森林防灭火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和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补助。

8.3.2 救援装备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以救援较大火灾为目标,加强县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救援装备。

8.3.3 救灾物资保障

县级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衣、棉大衣、睡袋、雨衣、折叠床、应急包、手电筒等,储备在县级救灾物资仓库。

县级救灾物资调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使用市或省级救灾储备物资。

县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县应急局发布物资调度命令,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8.4 气象服务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县气象局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循环制作火场区域气象专报,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8.5 通信信息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工信部门要迅速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广电、通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群众撤离信息,配合应急救援行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火场区域及周围社区分布、道路、资源等地理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支持。

8.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扑火救援物资运输。

8.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灾区疾病防治工作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

8.8 治安防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林区纵火、破坏森林火灾救援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障火灾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9 航空消防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或者经研判火灾较为严重,需要航空消防飞机参与救援的,需要向省调机支援时,先由县应急局向市应急局申请,由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森林航空消防站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县政府支付。

9、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2 预案培训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前至少培训一次。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提升各级、各部门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演练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群众性综合救援队伍要根据本地森林火灾风险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涉林景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森林防火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延政〔2016〕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5.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编成表

                   6.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

                   7.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附件下载.doc


政策解读:1.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docx


                  2.图片解读图解:关于印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