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延津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6-09 10:40:38 浏览量:4053 字号:

各股室、中心、大队,有关企业:

为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提升我局执法能力,进一步营造法制营商环境,按照延津县法制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延津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津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延津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延津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监管的金属冶炼以外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意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超过有效期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监管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以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超过有效期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均已达规定时间和内容的80%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或者内容,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内未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或者论证;或者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3个月内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安装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安全设备安装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9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某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10

生产经营单位紧急疏散通道被占用,并立即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有1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紧急疏散通道被占用,并立即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根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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