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0F001-0202-2022-00014 | 成文日期 | 2022年9月9日 |
失效时间 | 发布字号 | 延政办〔2022〕52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14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延津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延津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22〕35号)、《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延政〔2022〕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决策后评估的,原则上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作为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决策事项对应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依法不宜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承担。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第六条 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七条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八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参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参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政策解读:1.图片解读:一图读懂丨延津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jpg
2.文字解读:政策解读(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