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0F001-0202-2022-00015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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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延政办〔2022〕66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0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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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延津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16日
延津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28号)精神和省、市、县有关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责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组评审、县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创建评审认定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及工商注册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
(二)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依法诚信纳税。
(三)有比较完善的发展计划书,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项目要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愿意为其他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创业实习。
(五)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人及以上(家庭农场吸纳劳动力转移就业2人及以上)或吸纳农村劳动力人数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带动“两类人员”创业和吸纳“两类人员”就业的项目优先。
(六)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具有(一)至(五)项共同条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各类企业项目应具备:
(1)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
(2)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措施到位,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具备: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县级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
(2)成员出资总额1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50%。
(4)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6)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过行业通报批评,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家庭农场项目应具备:
(1)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2)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生猪、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奶牛常年存栏30头以上,牛年出栏30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
(3)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60%以上。
(4)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
4.乡村旅游类项目应具备:
(1)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
(2)工作人员经过相应岗前和在职培训,掌握本岗位服务技能、特点和要求。
(3)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达到同类型二星级以上。
第六条 申报时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发展规划、创业团队、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额、利润等)、奖补资金拟使用方向等。
(四)最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五)最近两年政府或行业评选表彰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吸纳“两类人员”就业的,提供“两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七)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八)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提供(一)至(七)项共同材料,还需分别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1.申报的各类企业项目要提供:
(1)最近六个月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包括银行流水、发货单、购销合同等经营性证明材料)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2)员工花名册,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交纳社会保险凭证或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证明,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复印件。
(4)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
(5)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提供:
(1)入社成员花名册。
(2)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经营规模证明材料。
3.申报的家庭农场项目要提供:
(1)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2)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3)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4.申报乡村旅游类项目要提供:
(1)经营项目规范化文件复印件。
(2)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经营单位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对受理拟申报项目确认所报材料齐全真实,向县人社局推荐。
第四章 评审认定及奖励
第八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由县人社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对项目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并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二)公示。专家组评审意见经县人社局研究确定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示范项目,由县人社局提供相关资料,县财政局从就业资金中给予1-5万元的奖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经营主体,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项目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省、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经县人社局研究同意后,向省、市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延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2.延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实地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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