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G0F001-0202-2022-00015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6日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延政办〔2022〕66号
发文机关: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5日
性: 有效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05 09:56:36 浏览量:52566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延津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16日    


延津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28号)精神和省、市、县有关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责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组评审、县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创建评审认定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及工商注册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

(二)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依法诚信纳税。

(三)有比较完善的发展计划书,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项目要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愿意为其他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创业实习。

(五)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人及以上(家庭农场吸纳劳动力转移就业2人及以上)或吸纳农村劳动力人数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带动“两类人员”创业和吸纳“两类人员”就业的项目优先。

(六)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具有(一)至(五)项共同条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各类企业项目应具备:

(1)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

(2)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措施到位,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具备: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县级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

(2)成员出资总额1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50%。

(4)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6)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过行业通报批评,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家庭农场项目应具备:

(1)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2)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生猪、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奶牛常年存栏30头以上,牛年出栏30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

(3)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60%以上。

(4)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

4.乡村旅游类项目应具备:

(1)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

(2)工作人员经过相应岗前和在职培训,掌握本岗位服务技能、特点和要求。

(3)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达到同类型二星级以上。

第六条  申报时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发展规划、创业团队、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额、利润等)、奖补资金拟使用方向等。

(四)最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五)最近两年政府或行业评选表彰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吸纳“两类人员”就业的,提供“两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七)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八)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提供(一)至(七)项共同材料,还需分别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1.申报的各类企业项目要提供:

(1)最近六个月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包括银行流水、发货单、购销合同等经营性证明材料)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2)员工花名册,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交纳社会保险凭证或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证明,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复印件。

(4)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

(5)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提供:

(1)入社成员花名册。

(2)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经营规模证明材料。

3.申报的家庭农场项目要提供:

(1)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2)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3)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4.申报乡村旅游类项目要提供:

(1)经营项目规范化文件复印件。

(2)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经营单位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对受理拟申报项目确认所报材料齐全真实,向县人社局推荐。

 

第四章  评审认定及奖励

 

第八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由县人社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对项目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并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二)公示。专家组评审意见经县人社局研究确定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示范项目,由县人社局提供相关资料,县财政局从就业资金中给予1-5万元的奖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经营主体,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  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项目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第十  申报省、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经县人社局研究同意后,向省、市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延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2.延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实地核查表

附件1:延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doc

附件2:延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实地核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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