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0F001-0202-2023-00002 | 成文日期: | 2023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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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延政〔2023〕4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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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延政〔2023〕4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延津县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延津县档案局
延津县国家保密局(县密码管理局)
延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延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延津县金融工作局
延津县公安局
延津县审计局
延津县民政局
延津县统计局
延津县财政局
延津县商务局
延津县水利局
延津县司法局
延津县农业农村局
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延津县教育体育局
延津县应急管理局
延津县医疗保障局
延津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延津县交通运输局
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延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延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延津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津县气象局
延津县消防救援大队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