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津县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延统〔2023〕9号
各股室、普查中心、地调队、各专业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103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延津县统计局结合本县统计工作实际,出台了《延津县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延津县统计局
2023年6月27日
延津县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下列问题,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延津县统计局法规股或统计局网站进行投诉举报: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内容;
(二)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三、举报人提出有关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事项时,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举报的统计违法违纪事项应表明违法主体机构或个人姓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实的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予以标明。
五、县统计局在统计信息网公布举报途径,公开举报电话,以及与举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为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时举报提供便利条件。举报电话:0373—7692515举报邮箱:yjxgyk@163.com
六、局各专业负责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对改进建议类的举报事项应直接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报局法规专业备案;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提交局法规专业办理。
七、局法规专业负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接办、交办、转送举报人提出的事项;
(二)承办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移交处理的举报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举报事项;
(四)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处理;
(五)对下级统计机构的举报工作进行指导。
八、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指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在收到举报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明的除外)。
九、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对属于政府统计机构规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政府统计机构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向举报人作出具体说明。
十、受理机构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和分类,研究解决的措施,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依法处理。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于案情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改进建议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一、对于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处理不当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问题,应报局领导审批。
十二、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实行举报保护制度,对举报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将其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十四、对举报事项受(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有关人员,要通报批评,并视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举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
十六、各乡镇(街道)、集聚区统计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