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09〕71号)
来源:延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1-19 11:33:03 浏览量:2733 字号:


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但是,一些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缺乏被采访报道对象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严重暴露个人隐私、侵犯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并触及到法律问题。为了严格规范广播电视宣传行为,严格依法报道,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广发[2006]43号)等有关宣传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个人隐私保护工作,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暴露个人隐私、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要注重加强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二、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公开报道受害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肖像、声音;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声音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如确实需要,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处理。


三、在事故、灾难、案件等报道中,不得出现未作任何处理和掩盖的尸体、器官及血腥残酷画面。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遇难者亲人悲痛欲绝的凄惨画面。


四、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在引进、播出各类广播电视节目时,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因报道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要公开更正,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报道的良好秩序。


五、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制定一套包括监看、登记、通报、处罚和整改要求的监督办法,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宣传管理规定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有关人员,依法依纪及时处理。


六、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出走的母爱》等存在涉嫌侵犯他人隐私问题的节目。对于同类节目,要实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再出现此类违反有关宣传管理规定的行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